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經如附表編號1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部分,雖不在本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所犯法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刑法第349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87.12.8至87.12.9│88.6.2│├────────┼──────────────┼──────────────┤│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87年偵字第6026號│彰化地檢88年偵字第6064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台南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0年上訴字第123號│88年上易字第3048號││實├──────┼──────────────┼──────────────┤│審│判決日期│90.03.13│88.12.21│├─┼──────┼──────────────┼──────────────┤│確│法院│台南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0年上訴字第123號│88年上易字第30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4.6│88.12.21│├─┴──────┼──────────────┼──────────────┤│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2月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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