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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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伍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及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原確定判決分別諭知併科罰金新台幣80萬元與500萬元,合併執行罰金新臺幣5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部分,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槍砲彈藥刀械│槍砲彈藥刀械││罪名│條例(第一級│條例(第二級│管制條例(未│管制條例(製│││毒品)│毒品)│經許可,寄藏│造槍枝)│││││子彈)││├──────┼──────┼──────┼──────┼──────┤│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3年│││(經台中地院│(經台中地院│10月併科新臺│6月併科新臺│││96年聲減字第│96年聲減字第│幣800000元│幣0000000元│││2998號,減刑│2998號,減刑│││││後為有期徒刑│後為有期徒刑│││││5月)│2月)│││├──────┼──────┼──────┼──────┼──────┤│犯罪日期│94.1月間至│94.11.28│92、93年間至│94年1、2月間│││94.11.29││94.11.29│至94.9、10││││││月左右│├──────┼──────┼──────┼──────┼──────┤│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5年│臺中地檢95年│臺中地檢95年│臺中地檢95年││機關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偵字第4987│度偵字4987號│││751號│751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6年上更(一)│96年上更(一)││實││634號│634號│字第99號│字第99號││審├────┼──────┼──────┼──────┼──────┤││判決日期│95.3.31│95.3.31│96.5.17│96.5.1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台上字│96年度台上字││判││634號│634號│第4052號│第4052號││決├────┼──────┼──────┼──────┼──────┤││判決確定│95.4.24│95.4.24│96.7.26│96.7.26│││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5年│臺中地檢95年│臺中地檢96年│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4066│度執字第4066│度執字第│度執字第│││號│號│10933號│109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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