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95年7月1日修正後施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本件受刑人之犯罪日期經查為95年11月6日、95年10月23日至96年3月27日,已在新法修正公佈施行後,自應依新法相關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
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11.6│95.10.23日起至│││年月日││96.3.2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4648號│第464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38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實││││││審├────────┼──────────┼──────────┼──────────┤││判決日期│96.04.12│96.07.11││├─┼────────┼──────────┼──────────┼──────────┤│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338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決││││││├────────┼──────────┼──────────┼──────────┤││判決確定│96.05.07│96.08.06││││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3月│11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4478號│4477號│││├──────────┴──────────┤│││(編號1、2號符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