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所犯附表編號1、2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3所列期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3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3與附表編號1、2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槍砲彈刀條例│竊盜│毒品防制條例│││罪名│持有子彈││一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併科罰金新台││月││││幣3萬元││││├──────┼──────┼──────┼──────┼──────┤│犯罪日期│95.11.27│95.11.27│95年10月中旬││││││至96年2月止││├──────┼──────┼──────┼──────┼──────┤│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5年│彰化地檢95年│彰化地檢96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092│度偵字第1092│度毒偵字第40││││9號│9號│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實││401號│401號│第1267號│││審├────┼──────┼──────┼──────┼──────┤││判決日期│96.4.10│96.4.10│96.6.13││├─┼────┼──────┼──────┼──────┼──────┤││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判││401號│401號│第1267號│││決├────┼──────┼──────┼──────┼──────┤││判決確定│96.5.7│96.5.7│96.7.9││││日期│││││├─┴────┼──────┼──────┼──────┼──────┤││槍砲彈藥刀械│刑法第320條│毒品危害防制│││所犯法條│管制條例第12│第1項│條例第10條第││││條第4項││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減刑條例│第3款│第3款│第3款││││││││├──────┼──────┼──────┼──────┼──────┤│減刑後徒刑、│業經彰化地方│業經彰化地方│有期徒刑8月│││拘役或罰金金│法院96年度聲│法院96年度聲││││額或褫奪公權│減字第1128號│減字第1128號││││期間│裁定減為有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併科│徒刑1月又15│││││罰金新台幣1│日│││││萬5千元││││├──────┼──────┼──────┼──────┼──────┤│備註│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2682│度執字第2682│度執字第4035││││號(曾減刑)│號(曾減刑)│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