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二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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