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ОО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嫌重大,且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介欽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