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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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五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高雄縣○○鄉○○路○段○○○巷○○○弄○號「桿發生活館」負責人,意圖營利,明知未取得告訴人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開始經營後,即將告訴人享有電腦程式著作權之『星海爭霸』遊戲軟體重製在店內之電腦內,再以每小時新台幣二十元之代價出租,供前往消費之客人在所連線之電腦上玩打,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卷附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