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一)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新大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宏 上訴人甲○○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