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九如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石金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迦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一九○三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叁仟貳佰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仟伍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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