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張盛喜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