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乙○○○○??
上訴人丙○○○(??
上訴人申○○○(??
上訴人甲○○○(原?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辰○○被上訴人丑○○被上訴人寅○○被上訴人卯○○被上訴人午○○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子○○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未○○被上訴人戊○○○兼右五人訴訟代理人巳○○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丑○○、辛○○、癸○○、壬○○曾受送達,變更其送達處所,而不向本院陳報,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上訴人丑○○、辛○○、癸○○、壬○○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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