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0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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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3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30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17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3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中簡 字第 3029 號判決(95.10.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中簡上 字第 5 號(96.01.19)[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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