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7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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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7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二0、四0一二、四二三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七行關於「8月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8月3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毛重零點八五公克),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聖心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