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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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6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乙○○丙○○
之1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7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丙○○共同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各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28條、第337條、第33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