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6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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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6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揚正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揚正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各處罰金新台幣柒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