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7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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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7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0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刀片1把,並非被告乙○○所有之物,且已讓被害人甲○○領回,本院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宜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