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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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1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速偵字第3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關於「以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之記載,應更正為「以及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1條之1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