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崔玲琦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之主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5月7日12時41│96年7月7日3時22│96年5月9日下午6│96年5月9日下午6│││分許│分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年度及案號│字第13099號│字第18308號│偵字第3693號│偵字第3693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5430│96年度簡字第6042│96年度訴字第2474│96年度訴字第2474││││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8月31日│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簡字第5430│96年度簡字第6042│96年度訴字第2474│96年度訴字第2474││││號│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1日│96年11月12日│96年11月23日│96年11月23日│├───┴────┼────────┼────────┼────────┴────────┤│備註│││附表編號3、編號4之罪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74號判決定應│││││執行10月。│└────────┴────────┴────────┴─────────────────┘┌────────┬────────┬────────┬────────┐│編號│5│6│7│├────────┼────────┼────────┼────────┤│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之主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8日10時│96年9月8日9時許│96年9月8日下午5│││30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年度及案號│偵字第6593號、第│偵字第6593號、第│偵字第6593號、第│││6980號│6980號│698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53│96年度上訴字第53│96年度上訴字第53││││89號│89號│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2月22日│97年2月22日│97年2月22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53│96年度上訴字第53│96年度上訴字第53││││89號│89號│89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2月22日│97年2月22日│97年2月22日│├───┴────┼────────┴────────┴────────┤│備註│附表編號5至編號7之罪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64號判決定應執行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