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欣洳
蔡建廷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501、17611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呂欣洳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劉怡婷 」署名共拾貳枚均沒收。
蔡建廷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劉怡婷」署名共拾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呂欣洳、蔡建廷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呂欣洳、蔡建廷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經告知被告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三、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行動電話租用申請書、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均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表示本人同意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新承租過戶行動電話門號,屬私文書之一種。核被告呂欣洳、蔡建廷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呂欣洳、蔡建廷2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偉 」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在附表所示申請書上偽造「劉怡婷」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2人先後於附表所示申請書上偽造「劉怡婷」署名,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內接續為之,應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蔡建廷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2人之素行,為圖一時私利,冒簽本案被害人署名,而偽造上開文件,影響社會互信互賴之善良風氣,兼衡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如附表所示申請書上偽造之「劉怡婷」署名共12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文書名稱│門號│偽造之署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0000000000│委託人簽章欄、││北營運處行動電話申請書││客戶簽章欄、立││││契約人乙方欄各││││偽造「劉怡婷」││││署名1枚,共3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0000000000│同上││北營運處行動電話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0000000000│申請者簽名欄偽││││造「劉怡婷」署││││名各1枚,共2枚│├───────────┼───────┼───────┤│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0000000000│申請客戶簽章欄││務申請書││偽造「劉怡婷」││││署名1枚│├───────────┼───────┼───────┤│遠傳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0000000000│申請者簽名欄偽││││造「劉怡婷」署││││名各1枚,共2枚│├───────────┼───────┼───────┤│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0000000000│申請客戶簽章欄││務申請書││偽造「劉怡婷」││││署名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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