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愛華
       林谷榮
       林谷發
       林愛美
       林愛琪
       林愛俤
       林愛玲
       林愛如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
確實之擔保,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惟係以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合法,始
得為之,苟該債務人異議之訴尚非合法,即無酌量情形命停
止執行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14304號強制執行
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上開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上開債務人異議之
訴因尚未繳納裁判費而不合法,有裁定1紙在卷,依首揭說
明,本件聲請顯不能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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