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小字第25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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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被 告 穆文合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小字第25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
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柒仟玖佰叁拾陸元部份,自民國9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消
費明細表、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