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99號
原 告 林愛華
林谷榮
林 谷發
林愛美
林愛琪
林愛俤
林愛玲
林愛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9,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被告公司變
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