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99號
原   告  林愛華
       林谷榮
      林 谷發
       林愛美
       林愛琪
       林愛俤
       林愛玲
       林愛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9,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被告公司變
  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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