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334號
原   告 尚憶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雄
訴訟代理人  陳家貴
       張雅慧
被   告  李俊河
       何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尚憶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憶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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