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徐玉美
被 告 黃仁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13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上午11時1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月10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
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
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另按年息19.71%計算
利息。被告迄民國95年3月29日止之持卡期間,累計積欠新
臺幣29,381元未按期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卡戶本金
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等為證。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