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0號

原告 鄧美榛

訴訟代理人 王漢 律師

劉育辰 律師

被告 陳正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1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

法官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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