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0號
原告 鄧美榛
訴訟代理人 王漢 律師
劉育辰 律師
被告 陳正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1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
法官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0號
原告 鄧美榛
訴訟代理人 王漢 律師
劉育辰 律師
被告 陳正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1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
法官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