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87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炯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炯叡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審結,並訂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惟因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已就所涉法律爭點指定同日宣判,實攸關本案法律適用,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