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58號
上訴人NAKHISINPHITCHAYA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 法扶律師
上訴人CHANTHIMALEENATCHAPAT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嚴孟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964、28965號,併辦案號:113年度偵字第44927、44966號)提起上訴
,裁定如下:
主 文
NAKHISINPHITCHAYA、CHANTHIMALEENATCHAPAT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在押被告NAKHISINPHITCHAYA、CHANTHIMALEENATCHAPAT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經原審依想像競合犯判決觸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均處有期徒刑15年6月,民國114年2月5日裁定羈押之期限至同年5月4日即將屆滿。本院已於114年3月27日判決駁回上訴,足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確實重大。被告2人在台無固定住居所,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有事實及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案件尚未確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14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