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金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676、5963、62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楊金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附表編號一、三、五、六、十五所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四、七至十四、十六所處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楊金柱前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甫102年10月16日執行完畢(98年度執癸字第3162號之1執行指揮書甲)。詎其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之物品。嗣經警向本院聲請搜索票,於105年2月24日15時5分對被告所駕駛之7800-WZ自小客車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被告行竊時用以遮掩像貌之口罩1個,復於同年4月7日16時19分對被告座落於臺南市○區○○路○○○○○○○號3樓之租屋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34萬元、頭套1個、鴨舌帽3頂、手套5雙、口罩2個、棕色及黑色外套各1件、781-DUW號機車車牌0面、三角螺絲起子1支、一字起子5支、鑿子1支、鐵剪2支、旅行袋1個等物。
三、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附表編號1: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害人 陳吉 發警詢之指述。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一般陳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
(二)附表編號2: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害人 陳秋琴 警詢之指述。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陳報單、臺南市政府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
(4)現場蒐證照片17張、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9張。
(三)附表編號3: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害人 吳佩茹 警詢之指述。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紙。
(四)附表編號4: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害人 曾翰 菁警詢之指述。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失竊物品保證書4張。
(4)現場蒐證照片8張、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2張。
(五)附表編號5: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告訴人 蔡志昇 警詢之指述。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紙。
(六)附表編號6: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
(七)附表編號7: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害人 蘇晴亮 警詢之指述。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4)現場蒐證照片16張、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9張。
(八)附表編號8: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害人 潘正欽 警詢之指述。
(3)現場蒐證照片4張、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33張。
(九)附表編號9: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害人 吳佳綸 警詢之指述。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現場蒐證照片4張,以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1張。
(十)附表編號10: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告訴人 林高名 警詢之指述。
(十一)附表編號11: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害人 周雨瞳 警詢之指述。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勘察紀錄表1紙、現場蒐證照片16張。
(十二)附表編號12: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害人 張榮昇 警詢之指述。
(3)現場蒐證照片6張。
(十三)附表編號13: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害人 黃太元 警詢之指述。
(3)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7張。
(十四)附表編號14: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害人 林孟儒 警詢之指述。
(3)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7張。
(十五)附表編號15: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害人 陳硯溥 警詢之指述。
(3)現場蒐證照片28張。
(十六)附表編號16:
(1)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被害人 薛慶泰薛昱德 警詢之指述。
(3)現場蒐證照片9張。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金柱附表編號1、3、5、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附表編號2、4、7至14、16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而附表編號15被告經由防閑之窗戶侵入住宅竊盜未遂,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1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起訴書附表編號15雖漏引同法條第2款踰越安全設備之加重條件,惟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並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被告上開所犯1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竊盜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癸字第3162號之1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未遂部分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自84至99年間,有多次加重竊盜紀錄均經判刑確定,素行不佳,暨其竊盜之犯罪動機、手段、竊盜物之價值,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賠償被害人損失、國中畢業、業工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定其應執行刑,及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扣案口罩1個雖係被告於105年2月24日前行竊時用以遮掩其像貌,但非直接提供遂行本案犯罪之用,難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扣案頭套1個、鴨舌帽3頂、手套5雙、口罩1個、棕色及黑色外套各1件、三角螺絲起子1支、一字起子5支、鑿子1支、鐵剪2支、旅行袋1個等物,則為被告否認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第四分局警卷第6頁、第五分局警卷第2、8頁),復無以證明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而扣案781-DUW號機車車牌0面,則為附表編號6被害人 陳企揚 配偶 黃后秀 所有,皆非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現金34萬元,其中20萬元雖為被告自承為犯罪所得(第6206號偵卷第7頁反面),然該等金錢為被告所竊,本案被害人得對之主張權利,自非屬被告所有,而另14萬元則無以證明為被告犯罪所得,自均非沒收宣告之標的。
(三)按「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現行刑法既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無非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查被告前於84至99年間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期間亦受有3次刑前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但被告仍再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且竊盜次數多達16次,竊盜時間頻密,顯具有常習性,為使被告養成勞動習慣,矯正其惡習,並訓練其謀生技能,已非單純刑罰得竟其功,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資矯治。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1款、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被害人│竊取方式及所竊得財物│罪名及宣告刑││├───────┤│││││地點││││├──┼───────┼────┼──────────┼──────────┤│1│104年12月5日19│所有人陳│徒手竊取196-LXE號車│楊金柱犯竊盜罪,累犯│││時許│ 坤毅 ,報│牌│,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案人陳吉││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臺南市永康區小│發││仟元折算壹日。│││北路北辰橋前││││├──┼───────┼────┼──────────┼──────────┤│2│104年12月18日│陳秋琴│侵入住宅,竊取藍寶石│楊金柱犯侵入住宅竊盜│││19時許││項鍊、鑽石項鍊、象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項鍊、蜜蠟項鍊、黑水│壹年。│││臺南市安平區建││晶項鍊、黃石項鍊各1││││平九街22巷31弄││條、黃金項鍊3條、黃││││9號││金手鍊4條、黃金戒指2││││││只、鑽戒3只、鑽石耳││││││環3副、金幣1組、銀幣││││││1組、玉石1塊(起訴書││││││漏載「玉石1塊」,見││││││第四分局警卷第62頁反││││││面陳秋琴警詢筆錄)││││││││├──┼───────┼────┼──────────┼──────────┤│3│105年1月18日17│吳佩茹│徒手竊取CD8-556號車│楊金柱犯竊盜罪,累犯│││時許││牌│,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臺南市安平區建│││仟元折算壹日。│││平八街551號、││││││健康三街旁停車││││││格內││││├──┼───────┼────┼──────────┼──────────┤│4│105年1月15日│ 曾翰菁 │侵入住宅,竊取現金4│楊金柱犯侵入住宅竊盜│││19時11分許││萬元、鑽練1條、珍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墜子2條、翡翠耳環1只│壹年。│││臺南市安平區平││、珍珠項鍊1條、鑽石││││通路550巷17弄││耳環1只、珍珠鑽墜1││││17號││條、珍珠 戒子 1個││││││(起訴書漏載「珍珠戒││││││子1個,見第四分局警││││││卷第87頁反面曾翰菁警││││││詢筆錄、94頁物品保證││││││書)││├──┼───────┼────┼──────────┼──────────┤│5│105年2月5日23│蔡志昇│徒手竊取307-PGJ號車│楊金柱犯竊盜罪,累犯│││時30分許││牌│,處有期徒刑參月,如│││(起訴書誤載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6日」,見第│││仟元折算壹日。│││四分局警卷第49││││││頁蔡志昇警詢筆││││││錄、52頁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臺南市安平區育││││││平二街29號對面││││││空地││││├──┼───────┼────┼──────────┼──────────┤│6│105年3月1日12│陳企揚│徒手竊取781-DUW號車│楊金柱犯竊盜罪,累犯│││時許││牌│,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臺南市永康區中│││仟元折算壹日。│││正南路30號前││││├──┼───────┼────┼──────────┼──────────┤│7│105年2月26日19│蘇晴亮│侵入住宅,竊取現金10│楊金柱犯侵入住宅竊盜│││時22分許││萬餘元、美金及人民幣│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黃金及珠寶飾品│壹年。│││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35號││││├──┼───────┼────┼──────────┼──────────┤│8│105年2月27日20│潘正欽│侵入住宅,竊取外幣1│楊金柱犯侵入住宅竊盜│││時10分許││包(約值新台幣1萬餘│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元)│捌月。│││臺南市安平區府││││││前四街166巷6號││││├──┼───────┼────┼──────────┼──────────┤│9│105年2月28日│吳佳綸│侵入住宅,竊取現金│楊金柱犯侵入住宅竊盜│││20時20分許││75000餘元、身分證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數張、台灣銀行信用卡│壹年。│││臺南市安平區建││1張││││平十五街2巷12││││││號││││├──┼───────┼────┼──────────┼──────────┤│10│105年4月3日20│林高名│侵入住宅,竊取現金1│楊金柱犯侵入住宅竊盜│││時許││萬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臺南市安南區安││││││西街83巷37號││││├──┼───────┼────┼──────────┼──────────┤│11│105年4月3日20│ 周雨朣 │侵入住宅,竊取現金10│楊金柱犯侵入住宅竊盜│││時55分許││萬元,黃金鍊子、手環│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戒子一批│壹年。│││臺南市安南區安││││││通路4段47巷23││││││弄57號││││├──┼───────┼────┼──────────┼──────────┤│12│105年1月23日│張榮昇│侵入住宅,竊取白蘭地│楊金柱犯侵入住宅竊盜│││11時許││洋酒1瓶、阿里山茶葉1│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罐│捌月。│││臺南市安南區功││││││安二街120號││││├──┼───────┼────┼──────────┼──────────┤│13│105年1月13日│黃太元│侵入住宅,竊取現金│楊金柱犯侵入住宅竊盜│││20時許││32000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臺南市北區育德││││││二路55巷17弄27││││││號││││├──┼───────┼────┼──────────┼──────────┤│14│105年1月13日│林孟儒│侵入住宅,竊取皮夾2│楊金柱犯侵入住宅竊盜│││20時許││個、新台幣4000元、美│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金1500元、人民幣1000│壹年。│││臺南市北區育德││元、玉山銀行信用卡1││││二路55巷17弄33││張││││號││││├──┼───────┼────┼──────────┼──────────┤│15│105年2月9日18│陳硯溥│自2樓屋後窗戶侵入住│楊金柱犯踰越安全設備│││時許││宅,於翻找物品未著後│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打破3樓後門玻璃(│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臺南市北區中華││毀損部分未據告訴)離│,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北路1段632巷7││去(見6206號偵卷第28│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頁)。││├──┼───────┼────┼──────────┼──────────┤│16│104年11月27日│薛慶泰│侵入住宅,竊取 湯杏金 │楊金柱犯侵入住宅竊盜│││19時48分許││身分證、郵局存摺、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元鈔票3萬元、百元鈔│壹年。│││臺南市北區大興││票1600元、五百元鈔票││││街465號││2000元、美金100元、││││││外幣金額不詳、玉質墜││││││子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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