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正新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瓈徵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瓐姍┌─────────────────────────────────────┐│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正新水泥製│臺灣新光商│100年8月31日│73,300元│GB0000000│無│││品有限公司│業銀行新埔││││││││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