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54號
原 告 邱藔
邱林秋子
邱共
邱天化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
叁佰伍拾捌元【計算式○○○區○○段○○○○號土地面積96.32
㎡×土地公告現值5,300元×原告請求比例89/165=275,358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