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092號

原告 詹淑雲

被告 賴禹潔 (即 賴瑞龍 之承受訴訟人)

兼法定

代理人 陳秀玲 (即賴瑞龍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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