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17號
原告 劉傳達 即吉臣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趙晊成 律師
被告 范綱育
岦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唐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
複代理人 朱家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