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17號

原告 劉傳達 即吉臣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趙晊成 律師

被告 范綱育

岦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唐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

複代理人 朱家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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