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535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秀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