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28號

原告 陳麗娥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

賴揚名 律師

被告 蔡沅錞蔡守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兩造合意追加工程內容,尚有疑義,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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