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28號
原告 陳麗娥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
賴揚名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兩造合意追加工程內容,尚有疑義,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