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85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翔瑋
被告甲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以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為少年,乙為其法定代理人,被繼承人丙則為上開少年之父親,因此本件可從法定代理人及被繼承人之個人資料連結至少年而使前開少年身分之資訊可資識別,爰將當事人欄所列之人之身分資訊部分及主文欄所列被繼承人姓名部分均予以隱匿,真實姓名、住居所地址等身分識別資料,則詳如卷內個人資料及附件所載。
二、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且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