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蔡秀雯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六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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