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李雪華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圓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註: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裁判費提高十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