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9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重大,且被告於民國98年4、5月間,2次向被害人丙○○、乙○○各詐取新臺幣(下同)29萬元、130萬元得手,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羈押。茲本院審理結果,認定被告罪證明確,而就被告前開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1年4月,且被告於不到1個月內之期間2犯詐欺取財犯行,本院因認首開羈押之必要性,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