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558號抗告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以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依其提出之__,雖認釋明尚有不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