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4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其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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