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875號聲請人甲○○
5號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1,900,000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
㈡請說明利息請求自發票日起算之依據(所附本票未記載約
定自發票日計息)㈢釋明請求金額為多少?(聲請事項第一項之金額與附表金
額不符)㈣相對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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