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99號聲請人即被告乙○○聲請人即上列被告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甲○○男21歲
身分證統一住臺中縣潭(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聲請人即上列被告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各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各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