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歐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路○○○號十二樓之五法定代理人 楊勝欽 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