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三群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莊素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