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九六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