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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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九號
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二度重訴字第三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查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部分應更正為新台幣四百八十一元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志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蘇美苓附計算書
裁判費新台幣九萬九千元送達郵費新台幣四百八十一元本件程序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六元
合計新台幣九萬九千六百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