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選任辯護人蔡文斌律師
王建強律師 李育禹 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郭家祺 律師被告癸○○選任辯護人 張文嘉 律師
何永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606號、95年度偵字第10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寅○○、壬○○、庚○○、癸○○均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甲、被告寅○○、壬○○、庚○○、癸○○於民國88年間,被告寅○○擔任原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下稱萬通銀行新營分行,又萬通銀行業合併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之經理,被告壬○○擔任萬通銀行新營分行之襄理,被告庚○○、癸○○擔任萬通銀行新營分行之授信人員,渠等皆係受萬通銀行委任,為該銀行處理放款、鑑價業務之人員。被告寅○○、壬○○、庚○○、癸○○均明知依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授信篇第4章第2節第3點之規定,於辦理放款授信時對於擔保不動產之鑑價方式,除另有規定外,應視不動產及授信內容選擇一般鑑價(含時價鑑估)、房地時價總額鑑價、依實際成交價格鑑價或委由建築經理公司或不動產專業機構鑑價等任一方式辦理,而對於土地之一般鑑價方法,亦應依該條之規定,先確認鑑價金額,再以鑑價金額計算放款值,至鑑價金額之確認,土地係以土地單位時價計算,土地單位時價則以最近成交例,或實地調查可能容易成交價格之8成計算,縱無法確認時價,亦應以最近一次公告現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直接作為放款值,而對於同一人授信放款,依上開處理規則之規定,亦有總額限制,然渠四人為使己○○(另為不受理判決)得順利貸款,竟無視上開規定,而與己○○共同基於意圖損害萬通銀行之利益及為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於:
㈠88年4月間,由己○○以其父親 金衛民 及其他親友 陳世仁 、
陳意貞 、 封錦銘 、 譚賴富妹 、 上官慶壽 、金晉德、陳志中、謝麗雯、周恒如、程蔚、 陳秋如 及 洪慧雯 共13人之名義,向 施慶華 購買坐落台南縣新營市○○○段525之3地號、同段525之5至525之18地號共計15筆土地(其中封錦銘及上官慶壽均購買2筆土地),己○○並於88年4月27日以以上開15筆土地向萬通銀行辦理土地抵押貸款,被告四人受理該貸款案件後,明知該土地於當時之價格並未達每坪新臺幣(下同)24至27萬元之價格,竟未實際調查「最近成交例」或委請專業不動產鑑定公司調查可能容易成交金額,即以每坪21萬5千元之價格計算上開土地之貸款總額,於己○○申辦貸款當日,即將該不實鑑價事項登載於渠等業務上所製作之不動擔保物調查表、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表等文書上,並於88年5月10日,核貸1億6千040萬元予己○○;且己○○尚同於88年4月間,以上開金衛民、陳世仁、陳意貞、封錦銘、譚賴富妹、上官慶壽、金晉德、陳志中、謝麗雯、周恒如、程蔚、陳秋如及洪慧雯共13人之名義,向萬通銀行辦理每人各150萬元之信用貸款,被告四人明知己○○係以金衛民等13人之名義申辦信用貸款,實際上該筆款項係己○○個人要使用,仍無視個人授信總額之規定,未就借款人之職業、收入、還款能力及借款用途等信用條件為徵信,即認定上開金衛民等13人符合申貸標準,而核准前揭金衛民等13人共計1950萬元之信用貸款,萬通銀行新營分行並於88年5月10日,將上開信用貸款款項撥入金衛民等13人設於萬通銀行新營分行之帳戶內。己○○取得前開抵押貸款及信用貸款之款項後,除其中部分作為購地價款外,其餘均供作其投資股票之用,致生損害於萬通銀行。
㈡嗣因上開抵押貸款及信用貸款每月應付利息合計高達137萬
餘元,己○○又投資股票失利,無力負擔應繳付萬通銀行之利息,遂於88年7月30日,由己○○提供發票人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金禹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票面金額263萬3400元、發票日88年8月2日之支票1張,蓋用偽造之「 曾鴻章 」印文1枚在支票背面後,再由己○○與自稱「 曾泰維 」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共同持偽造之曾鴻章國民身分證,由「曾泰維」假冒曾鴻章名義,向萬通銀行申辦信用貸款145萬元(己○○所涉偽造文書部分,業另經判決確定在案),被告寅○○、壬○○及庚○○均明知己○○係利用曾鴻章之名義貸款,而欲以所貸得之款項繳交上開土地貸款之利息,其還款能力顯已不足,竟未予徵信,且無視個人授信總額之規定,未就借款人之職業、收入、還款能力及借款用途等信用條件為徵信,即認定曾鴻章符合申貸標準,將不實之審核意見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之萬通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萬通銀行新台幣放款是用利率評定表及個人戶信用評等表等文書上,而於申請貸款之當日核貸145萬元予己○○,致生損害於萬通銀行及曾鴻章。
㈢嗣己○○至88年11月間仍無法繼續給付利息,由己○○向子
○○、丑○○、戊○○、辛○○及甲○○(均另因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稱其欲向萬通銀行貸款,並要求渠等5人名義為借款人,以利辦理貸款事宜,子○○等5人均答應己○○之請求,遂於88年11月18日上午11時,與己○○共同至萬通銀行新營分行,且己○○尚與前開「曾泰維」於同日同由「曾泰維」再度假冒曾鴻章名義,連同前開子○○等5人分別向萬通銀行辦理各150萬元之信用貸款,被告寅○○、壬○○、癸○○均明知己○○係以該6人之名義貸款以作為繳交上開土地貸款利息之用,其還款能力顯已不足,竟未予徵信,且無視個人授信總額之規定,未就借款人之職業、收入、還款能力及借款用途等信用條件為徵信,即認定曾鴻章、子○○、丑○○、戊○○、辛○○、甲○○均符合申貸標準,且將不實之審核意見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之萬通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及個人戶信用評等表等文書上,而於申請貸款之當日共計核貸900萬元予己○○,致生損害於萬通銀行及曾鴻章。
乙、故認被告四人均涉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及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
貳、證據能力部分:關於附表五所示之文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曉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
參、核先敘明本件貸款相關文件調閱過程:
甲、本院91年訴字第1132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曾向萬通銀行新營分行函調附表一所示土地抵押貸款案之全部貸放款審核資料,萬通銀行新營分行於92年6月24日陳報如附表一A至M之㈣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表及授信申請書、授信額度申請書(見91年訴字第1132號刑事案審卷第二卷第5至73頁);且業將萬通銀行合併之中國信託銀行於94年10月26日向臺南地檢署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就附表一所示土地抵押貸款案所檢送之文件,除補充如附表一A、C至M之㈣所示之借據外,其餘均如同上開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表及授信申請書、授信額度申請書,而就附表二所示之信用貸款案件,檢送如附表二A至M之㈡所示之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以及附表二A、C至M之㈡所示之借據。
乙、本案審理中,本院於95年8月10日以南院慧刑調95易210字第0950034416號函向中國信託銀行查閱附表一所示土地抵押貸款案之徵信資料及土地買賣契約書,且因未見覆,而於95年10月17日以南院慧刑調95重訴29字第0950044416號函催中國信託銀行前開函詢事項,併再查閱附表二所示信用貸款案之全部相關申請核貸資料,經中國信託銀行以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無發文日期,本院收文日為95年11月17日)陳報稱「未發現土地買賣契約書」,並檢送與附表一之㈣及附表二之㈡備註欄標示「本院函調」以外之文件,及附表一之㈤、附表二之㈢、附表三之㈢、附表四之㈢所示之放款帳戶還款明細表,及附表三之㈡編號8、9所示之文件【見95年度重訴字第29號(以下及附表所示審一卷至審六卷,均指95年度重訴字第29號審理卷)審一卷第41至245頁】。
丙、本院再請中國信託銀行指派之告訴代理人到庭,並告知應檢送與本件貸款案相關而完整之申核資料後,經中國信託銀行以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無發文日期,本院收文日為96年10月23日)檢送附表一A、C至L之㈣編號4至8所示包含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在內之文件(見審二卷第50至53、64至184頁),並陳稱將再補呈相關文件,然因未見補呈,經本院於97年2月19日以南院雅刑調95重訴29、96重訴32字第0970007547號函催補送,中國信託銀行以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無發文日期,本院收文日為97年4月30日)檢送重覆相同之貸款文件(見審二卷第287至288、352至398頁)。
丁、本院再於97年6月26日電話、於97年8月19日以南院雅刑調95重訴29、96重訴32字第0970040499號函及於97年10月27日以南院雅刑調95重訴29、96重訴32字第970052020號函催中國信託銀行儘速補送其餘貸款文件,中國信託銀行以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無發文日期,本院收文日為97年11月18日)檢送附表一B之㈣備註欄記載「本院函調」之文件(見審三卷21、22、27至75頁),惟因未見補齊,本院再於98年1月14日以南院龍刑調95重訴29、96重訴32字第980002368號函催中國信託銀行儘速補送,中國信託銀行以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無發文日期,本院收文日為98年2月5日)覆稱關於附表一M金晉德之土地抵押貸款案之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照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地價證明書、地籍圖、不動產買賣合約書等文件,因該案係承受萬通銀行之案,關於該貸款案之卷宗資料目前已查無而致無法提出等語(見審三卷第87頁)。
戊、本院再於98年6月3日以南院龍刑調95重訴29、96重訴32字第980026765號函催中國信託銀行儘速補送附表二所示之信用貸款之相關徵信資料,中國信託銀行方以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無發文日期,本院收文日為98年7月28日)檢送附表二A至L之㈡備註欄記載「本院函調」之文件,並覆稱關於附表二M金晉德之信用貸款案,因該案係原萬通銀行於合併前所貸放之案,該貸款案之卷宗資料目前已查無,以致無法提出等語(見審四卷第1、183至404頁)
肆、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需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92年臺上字第128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又背信罪之成立,以處理他人事務之人,有圖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或圖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而故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要件,如僅因處理事務怠於注意,致其事務產生不良之影響,則為處理事務之過失問題,既非故意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自不負該條罪責,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37號判例意旨亦可參照。
伍、公訴意旨無非以附表一之㈣編號1至3及9所示、附表二之㈡編號1所示、附表三之㈡編號1至7所示及附表四之㈡所示貸款相關文件,以及附表四編號2至6所示文件,以及附表一所示金額甚鉅之土地抵押貸款案,未委由專業不動產鑑定公司評估土地價值,且88年間不動產之行情價已屬低迷,而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及移轉現值僅為每坪54545元,且該批移轉於附表一所示金衛民13人之土地,於辦理移轉登記而向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申報之買賣價格共計為8780多萬元,且該批土地先前向臺南縣新營市農會之抵押貸款金額共計僅為7080萬元,又被告四人就該批土地之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中,所指依買賣契約每坪成交價為24萬元,而擬以21萬5千元評估之情,授信資料中並未見有何買賣契約,復於同日完成附表一所示土地抵押貸款案之全部授信調查,且附表一所示土地嗣經拍賣,均乏人問津而由萬通銀行承受,顯示貸款過程疑點重重,再被告四人於進行附表一所示不合理之核貸後,竟又未為徵信,即同意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貸款,復明知附表三、四所示信用貸款之目的均為償付附表一所示貸款之利息,竟未按照正常流程辦理徵信即予核貸等情,為論罪之據。訊據被告四人均堅詞否認有何犯行,被告癸○○除辯稱:其未曾參與處理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貸款案、信用貸款案之事宜等語外,與被告寅○○、壬○○、庚○○均以:渠等均有按照萬通銀行之規定處理申貸案件,並無違背職務之故意,亦無故意在附表一之㈣所示不動擔保物調查表及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表,以及附表三之㈡所示萬通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萬通銀行新台幣放款是用利率評定表及個人戶信用評等表,以及附表四之㈡所示通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及個人戶信用評等表等業務製作之文書上登載不實之行為等語置辯。經查:
甲、關於附表一所示土地抵押貸款部分:
一、附表一所示金衛民等13人,曾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向萬通銀行新營分行申辦抵押貸款,嗣經萬通銀行新營分行依照附表一所示萬通銀行總行核准貸放之金額予以貸放等情,有附表一之㈣所示貸款相關文件可稽(文件名稱、主要內容及出處,均詳如附表一之㈣所示)。
二、被告癸○○堅詞並未參與處理附表一所示土地貸款案之事宜等語,且查附表一之㈣所示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及不動產擔表物調查表附表,其上所見經手承辦人員係鑑定人為被告庚○○、授信主管為被告壬○○、經理為被告 鄭健中 ,再者附表一之㈣所示授信申請書及授信額度申請書,其上所見承辦人員係經辦為被告庚○○、授信主管為被告壬○○、經理為被告鄭健中,此外其他附表一之㈣所示與申辦貸款相關文件上,均未見有何被告癸○○參與處理之記載,是檢察官認被告癸○○同有參與處理附表一所示土地抵押貸款案,核屬有誤。
三、按關於不動產擔保物之鑑價,應視不動產及授信內容選擇下列任一方式辦理鑑價:⒈一般鑑價(含時價鑑估)⒉房地時價總額鑑價⒊依實際成交價格鑑價⒋委由建築經理公司或不動產鑑定專業機構鑑價;再上開所謂一般鑑價方式,就土地而言,係應舉出最近成交例以確認時價,如未能查出具體之成交例時,應各方面實地調查認為可能容易成立價格之八成範圍內為認定時價鑑估之,對於立地良好處分容易之不動產,並得視債權確保情形,以報章雜誌刊載其鄰近不動產買賣資料或實地調查認為可能容易成交之價格為認定時價,以單位時價乘以面積,減去應計之土地增值稅而得出鑑價金額,再以鑑價金額乘以放款率後計算出放款值,然仍無法確認時價時,得以最近一次公告現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為放款值,萬通銀行85年5月編印之業務處理細則授信篇(下稱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授信篇)第4章第2節第3點定有明文(見93年偵字3606號偵卷第116、117頁)。經查:
㈠依附表一之㈣編號1至3所示文件,附表一所示抵押之土地,
均以前開規定之「一般鑑價」為鑑價之方法,且係以附表一所示土地之買賣契約之成交價格,作為最近成交例而據為確認時價之基準,而依附表一A至L所示,確實存有與上開成交價格相符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至於附表一M所示之土地抵押貸款案,固因係中國信託銀行承受萬通銀行之案,關於該貸款案之卷宗資料目前已查無,而致無法提出該貸款案之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照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地價證明書、地籍圖、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文件,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可稽(見審三卷第87頁),然因附表一所示供作擔保之土地,均屬於無合法建築物之土地擔保品,依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授信篇第4章第3節第2點之㈡規定,須應申請總行核准後辦理(見93年3606號偵卷第123頁),且依附表一之㈣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書,其上確有如附表一之㈣編號1所示經萬通銀行總行審查核准之簽註意見,可見附表一所示之全部土地抵押貸款案,均有送交萬通銀行總行審查,更況證人即曾於萬通銀行總行審查部擔任審查分行貸放授信案件職務之丁○○證稱:(問: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貸款案,若要送交總行審查時,是否須提出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表、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照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地價證明書、土地之買賣不動產契約書供審查?)是需要這些資料,若上開資料有欠缺,我們會要求補件,若一個星期仍未補上,就會退件,故若有核貸出去,表示有經審查通過等語(見審三卷第146頁),而證人即曾於萬通銀行士林分行承辦過授信放款業務之丙○○亦證稱:(問:如要送總行審查之土地貸款案件,若該案有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表、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照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地價證明書、土地之買賣不動產契約書等資料,是否都必須送交總行?)是,若上開文件有欠缺,總行會要求補件,總行會待補件後才進行審查,若一段時間仍未補齊,即行退件等語(見審三卷第171頁),則附表一M所示之土地抵押貸款案,既與附表一其餘之土地抵押貸款案均送交萬通銀行總行審核後核准,則附表一M所示之土地抵押貸款案,堪認亦應與附表一其餘之土地抵押貸款案同樣具備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照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地價證明書、地籍圖、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攸關鑑價之相關文件,始能送交總行審核並獲允准為是,因此,檢察官認為附表一所示土地貸款案之授信資料,並無所謂供鑑價參考之買賣契約等語,容有誤會。
㈡又對較複雜之不動產擔保品或依上開一般鑑價、房地時價總
額鑑價、依實際成交價格鑑價此三種方式辦理鑑估未能符合實際者,始由信用良好之建築經理公司或不動產鑑定專業機構辦理鑑價,且委由建築經理公司或不動產鑑定專業機構鑑價方式辦理者,一律申請總行核准後辦理,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授信篇第4章第2節第3點之㈦立有明文(見93年偵字3606號偵卷第120、121頁),可見萬通銀行關於不動產擔保品,係在遇到無法透過前揭一般鑑價、房地時價總額鑑價、依實際成交價格鑑價之三種鑑價方式鑑估之情況,始能申請總行核准採用委由建築經理公司或不動產鑑定專業機構鑑價方式辦理,且證人丁○○證稱:土地只能採用一般鑑價方式,或實際成交價格鑑價,房地時價總額鑑價係針對有建物之房地,不適用於土地之鑑價等語(見審三卷第139頁),而證人丙○○亦證稱:一般鑑價法係針對土地,房地時價總額鑑價係針對大數集合式建築,實際成交價格鑑價方式不會單獨使用,會與上開二種方式參酌併用,萬通銀行較少使用委外鑑價,因為委外需有額外之成本,費用會轉嫁至客戶,客戶可能不願意接受,我本身從未遇過委外鑑價之例等語(見審三卷第171、172頁)。是附表一所示供作抵押擔保之土地,依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規定之鑑價方式,本應採用針對土地鑑價使用之一般鑑價方式進行鑑價,且不僅未見有何遇到無法透過該一般鑑價方式鑑估,而導致須採用委由建築經理公司或不動產鑑定專業機構鑑價方式辦理鑑價之情形,實際上萬通銀行總行對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抵押貸款案件進行審核之過程,亦未見有何認為依一般鑑價辦理鑑估未能符合實際,而要求須委由建築經理公司或不動產鑑定專業機構辦理鑑價之狀況存在,則對附表一所示土地以一般鑑價方式進行鑑價,與萬通銀行規定之鑑價方式並無相違,自不能僅因附表一所示土地貸款案之申貸金額較高,而未委由專業不動產鑑定公司進行鑑價,即可遽為認定背信行為之依據。
㈢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既均存有如附表一所示買賣價款之不動
產買賣合約書,且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亦由附表一所示金衛民等13人經由買賣關係而移轉登記取得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有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92年5月9日所登字第0920002736號函附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申辦資料可憑(外放),足見確實有上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所示之土地買賣關係存在,再者證人丁○○亦稱:(問:假設申貸之前剛好土地已經有買賣,是否可用為最近成交例?)應該可以,如果是最近買賣者就可以等語(見審三卷第140頁),堪認前揭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所示之買賣交易,可作為確認時價參考依據之最近成交例。則被告鄭健中、壬○○、庚○○依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規定之一般鑑價方式,援引前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所示之買賣交易作為時價參考依據之最近成交例,彙整如附表一之㈣所示土地位置、使用分區證明、地價證明、地籍圖等資料,並本諸對於該土地使用狀況、交通生活之便利及發展等現況之查訪了解,經綜合研判而將調查及鑑價結果,登載於附表一之㈣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及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等文書上,並非憑空或虛造之舉,且檢察官亦未具體陳明上開文書之記載內容有何不實之處,自難認前開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及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上,業有登載不實之情形可言。
㈣又檢察官固指88年間之不動產行情已屬低迷,且依附表一所
示土地辦理移轉登記而向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申報之買賣價款合計為8780多萬元,又附表一所示土地原向臺南縣新營市農會抵押貸款金額僅共計為7080萬元,然本件卻經被告四人核貸超過一倍之款項等語,惟查:
⑴依前所述,附表一所示土地抵押貸款案,係均須送交萬通銀
行總行審查核准,亦按照總行審查核准貸放之金額予以貸放,且證人丁○○證稱:總行對於屬於分行送上來屬於總行權限之貸款案,有核准與否及刪減貸放金額之權,並非照單全收,分行一定要按照總行批示之條件辦理,分行須按總行核准貸放之金額貸放,未經總行審查部同意或總行批註同意之情形下,分行不能進行貸放,且分行貸放之金額完全要受到總行簽註欄上同意之貸放金額之限制,如果分行未遵守,是很嚴重之錯誤等語(見審三卷第144頁),而證人丙○○亦證稱:送總行審查之貸款案,總行可以不准,也可就擬貸金額刪改,分行須按總行之批示貸放,若總行不同意,分行不能貸放等語(見審三卷第176至178頁),則附表一所示土地抵押貸款案,核准權限歸屬萬通銀行總行,亦即是否准予貸款以及貸放之金額多寡,均由總行審查決定,萬通銀行新營分行只能依照總行審查決定之結果辦理,並無自行決定核准及貸放金額之權限,則檢察官認為係經被告四人核貸等語,與事實容有出入。
⑵又附表一所示土地,於88年間之行情時價為何,並未見檢察
官予以具體說明,亦未提出與該土地價值相關而可憑信之客觀資料以供參酌,且查:
①證人丁○○證稱:總行在附表一㈣編號1所示不動產抵押
權設定申請書上,如簽註意見所示之批核,係表示認可分行所載之鑑價方式,若總行對於鑑價方式認為不妥,會直接批示鑑價方式不妥等語(見審三卷第147頁),且證人丙○○證稱:如附表一所示之貸款案,總行雖有縮減貸款金額,但未駁回退件,表示總行係認可鑑價方式,但可能覺得風險不要承受太高,遂縮減貸款金額等語(見審三卷第178、179頁),是萬通銀行總行就萬通銀行新營分行送交審查之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抵押貸款案,最後核淮之貸款金額固不如萬通銀行新營分行擬寫之貸放金額,然萬通銀行總行對於萬通銀行新營分行所載列之鑑價方式,經審查後並未見有何不妥或無從接受之意見,而係予以認可。②再者依附表一所示各別核准貸放之金額,分別按附表一所
示各筆土地之面積平均計算,約以附表一所示土地在87年7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500元之1點8倍數額鑑估貸放(詳如附表一之㈡所示,均四捨五入),亦即實際上僅以相當於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約1點8倍之數額,為計算貸放金額之基準,則由該計算貸放金額之基準觀察,是否明顯超出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在申貸當時之合理時價,尚無從確認。
③又再依前開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92年5月9日所登字第09
20002736號函附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申辦資料,固見附表一所示土地申報之買賣價格合計約為8780萬多元,惟查該申報之買賣價格,係以附表一所示土地於87年7月公告之現值即每平方公尺16500元為基準,乘以土地之面積而得出該申報之買賣價格,然因辦理移轉登記時所申報之買賣價款數額,牽涉增值稅等相關稅賦之計算,是在申辦移轉登記時,以土地之公告現值作為申報之買賣價款之計算標準,藉以計算出最低之增值稅或其他應繳付稅賦之基準,而非申報實際之時價,為坊間所常見,亦即辦理移轉登記時所申報之買賣價款,未必就能真實反映土地之時價,尚不能僅因在申辦附表一所示土地之移轉登記時,係以87年7月公告現值為基準而計算得出數額為申報之買賣價格,即可當然遽認足以代表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之時價。又附表一所示土地,固曾於82年11月9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7820萬元予臺南縣新營市農會,有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91年12月25日所登字第0910008236號函附之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91年訴字第1132號案第一卷第67至117頁),惟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時間為82年,與本件土地貸款案之申辦時間至少相距
5年以上,而土地之時價恆有波動,並非一直固定不變,則在經歷5年之長期間市場或社會之變化,5年以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數額,是否足以反映土地之時價而堪為認定時價之基準,其適宜性並非無疑,尚無從僅因附表一所示土地原先在5年以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數額,較附表一所示之核貸金額為低,即可遽為推認必有故意虛估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時價之情。
④又檢察官固稱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申請書記載之
申請日期與授信調查表之製作日期均為88年4月27日,被告四人竟於同日即完成附表一所示金額龐大之貸款案之全部授信調查,實屬有疑等語。惟依卷內所示文件,並未見上開檢察官所稱之授信調查表,且依附表一㈣所示與該土地抵押貸款案相關之文件,顯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係經申請而於88年3月26日製作開立,且於88年4月9日即進行土地狀況之實地查訪,可見附表一㈣所示土地抵押貸款案,應在88年4月27日之前即有陸續進行地籍文件、土地狀況、價值鑑估等與貸款案相關文件之匯整以及可行性評估之作業,是就附表一所示土地抵押貸款案,係將在88年4月27日之前即陸續進行而匯整評估之結果,於88年4月27日登載並製作完成附表一㈣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抵押設定申請書、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表等文件,其作業程序未見有何明顯不宜之處,自不能因將先前匯整評估之結果在同一日登載並製作完成附表一㈣編號1至3所示文件,即遽為推認被告四人存有違背職務之意。
⑤又檢察官再稱附表一所示土地嗣於90年間進行拍賣時,本
院民事執行處參酌不動產鑑定公司估價後,定出之拍賣底價共計約1億1300多萬元,尚乏人問津而由萬通銀行承受等語。惟查附表一所示王公廟段525之14至525之18地號土地於90年8月14日第一次拍賣之最低拍賣價格合計為6328萬元,同段525之5至525之13地號土地於90年9月11日第一次拍賣之最低拍賣價格合計為5721萬元,同段525之3地號土地於91年11月27日第一次拍賣之最低拍賣價格為864萬元,亦即附表一所示土地於第一次拍賣之最低拍賣價格合計應為1億2千9130萬元;又附表一所示王公廟段525之14至525之18地號土地於90年8月14日第一次拍賣時無人投標,而債權人萬通銀行之代理人即到場聲明承受,再同段525之5至525之13地號土地於90年10月9日第二次拍賣時無人投標,債權人萬通銀行之代理人亦到場聲明承受,又同段525之3地號土地原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0年11月16日委託鑑估之價值為863萬9千元,尚較貸放之800萬元數額為高,且該筆土地並於92年6月11日經特別拍賣由林禹廣拍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0年度執字第8597號、8606號及91年度執字第25836號民事執行卷宗查核無誤(影本均外放)。是檢察官認為本院民事執行處參酌不動產鑑定公司估價後,定出之拍賣底價共計僅約1億1300多萬元,且均無人應買之情,已有差誤;更況附表一所示土地進行拍賣而鑑估價值之時,與附表一所示貸款案之貸放日期相距至少2年以上,則在土地時價存有波動而變化不一之狀態下,2年以後所鑑估之價值,是否堪與2年前之時價相合,本容置疑,又拍賣之土地何以無法拍定,係無人對該土地有購買意願,抑係猶持觀望而希冀減價,原因眾多不一,且由債權人萬通銀行於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時即願聲明承受王公廟段525之5至525之18地號土地,而非任其依次減價拍賣或流標,以及同段525之3地號土地仍有第三人投標拍定之情狀,附表一所示土地恐非乏人問津。是故,供貸款抵押之土地是否能透過拍賣程序順利拍定賣出,事涉拍賣當時市場購買需求、價值波動等主客觀不確定因素,與貸款案之承辦者有無違背職務,尚無必然之關連,否則豈非只要供貸款抵押之土地在拍賣程序中無人投標,即均歸咎於貸款案之承辦者而由其承擔故意違背職務之責,從而,自不能僅因附表一所示土地於第一次拍賣時無人投標,且部分土地由債權人萬通銀行聲明承受,即率為推認被告四人係有故意違背職務之理由。
㈤再檢察官固指被告四人無視於依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萬
通銀行對於同一人授信放款,有總額限制,而仍違背放款等語,惟檢察官就該總額限制之依據及數額為何,並未具體說明,且依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授信篇第六節「授信總餘額之限制」,其第四點規定「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三,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見審一卷第320頁),而證人丁○○證稱:萬通銀行係按照銀行法規定授信總額之限制,上開第四點規定即為對同一自然人之貸放上限,該規定適用於萬通銀行總行及全部分行,且該規定之各該銀行,係指萬通銀行全體而言等語(見審三卷第149頁),且證人丙○○亦證稱:萬通銀行對於一個貸款人之授信總額限制,係依照銀行法規定,前揭第四點規定係適用於萬通銀行全體等語(見審三卷第179頁),可見上揭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授信篇第六節第四點規定,係萬通銀行針對同一自然人貸款戶所明定之授信總額限制,而萬通銀行於87年底之資產總淨額達1752億6162萬3千元、於88年底之資產總淨額達1980億2976萬4千元,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及萬通銀行資產負債表可憑(見審四卷第1、181、182頁),則依萬通銀行於87年底、88年底之資產總淨額,按照上開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授信篇第六節第四點,縱然以最嚴格之標準,只以百分之一計算對同一自然人貸款戶之授信總額限制,至少對同一自然人貸款戶之貸放金額合計須達17億元以上,才有超出授信總額限制之可能,然附表一所示土地貸款案,各別貸款戶之貸放金額根本未達該授信總額限制之額,且即使合計附表一所示土地貸款案之全部貸放金額,亦遠遠不及該授信總額限制之最高貸放數額,自無從認為附表一所示土地貸款案之貸放金額,有何違背而超出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規定之授信總額限制之情形存在。
㈥再者,附表一M所示之貸款債務,依附表一M之㈤所示清償
內容,業獲全數清償,並無造成萬通銀行遭受損害。附表一A至L所示之貸款債務,依附表一A至L之㈤所示清償內容,雖非全數清償完畢,然除自88年6月至89年1月均有按月繳納利息外,尚有大額款項陸續受償之紀錄,顯示附表一所示貸款案,衡非自始即已處於無清償資力之狀態。
四、從而,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癸○○業有參與承辦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抵押貸款案,且被告庚○○、壬○○、鄭健中在承辦附表一所示土地抵押貸款案之過程,尚難認為存有公訴人所指故意違背其職務,以及於附表一之㈡所示不動擔保物調查表、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表等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上故意登載不實事項之行為,無從論以被告四人背信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罪責。
乙、關於附表二至四所示信用貸款部分:
一、附表二所示金衛民等13人,曾分別向萬通銀行新營分行申辦各150萬元之信用貸款,附表三所示「曾鴻章」之人,曾向萬通銀行新營分行申辦145萬元之信用貸款,附表四所示子○○等6人,曾分別向萬通銀行新營分行申辦各150萬元之信用貸款,並均經萬通銀行新營分行核准貸放等情,有附表二之㈡、附表三之㈡及附表四之㈡所示貸款相關文件可稽(文件名稱、主要內容及出處,均詳如附表二、三、四之㈡所示)。
二、萬通銀行於85年5月8日第二屆第30次常務董事監察人聯席會通過之萬通銀行營業單位經理權限授信辦法,其第一條明定為貫徹分層負責精神,縮短授信審核流程,以提高營業單位自主能力、促進授信業務推展,而訂定該辦法之立規目的,並於第二條規定營業單位承做授信案件,凡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依本辦法逕行辦理之意旨,復於第四條「個人戶授信額度」關於各營業單位經理權限所能核淮之無擔保授信金額之上限,規定為150萬元,有上開萬通銀行營業單位經理權限授信辦法可稽(見93年偵字3603號偵卷第129、130頁),且證人丙○○證稱:上揭萬通銀行營業單位經理權限授信辦法,即萬通銀行授權分行經理在規定之額度之內,可以決定是否貸放等語(見審三卷第169頁)。是萬通銀行分行經理就個人戶申辦而額度在150萬元以下之無擔保即信用貸款案件,係獲萬通銀行允准而取得可逕行評估決定是否核准貸放之權限。
三、依附表二之㈠、㈡所示貸放日期及貸款相關文件,附表二所示信用貸款之貸放日為88年4月19日至同年月28日之間,均在附表一所示土地抵押貸款貸放日即88年5月10日之前,是檢察官指稱被告四人係在核貸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抵押貸款案後,又再同意核貸附表二所示之信用貸款等語(見起訴書第7頁證據清單欄第二項之㈥所載),核有所誤。
四、被告癸○○堅詞並未參與處理附表二所示信用貸款案之事宜等語,且查附表二所示信用貸款案中,除附表二E所示譚賴富妹之信用貸款外,其餘信用貸款之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所見之經辦人均為被告庚○○、授信主管為被告壬○○、經理為被告鄭健中,至於附表二E譚賴富妹之信用貸款案之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經辦人欄上固蓋有被告癸○○之印文(授信主管為被告壬○○、經理為被告鄭健中),然被告癸○○業稱:附表二E之㈡所示之授信額度申請書,並非我的筆跡,該貸款案應係被告庚○○承辦等語(見審二卷16頁),而被告庚○○亦稱:附表二所示之信用貸款案全由我承辦,與被告癸○○無關等語,且附表二E譚賴富妹之信用貸款案之授信額度申請書係我所填寫,但為何經辦人欄會蓋被告癸○○之印文,我也忘了等語(見審二卷第16頁),是被告癸○○是否確有參與處理附表二所示信用貸款案,容非無疑。
五、關於附表三所示之信用貸款,其借貸期間為自88年7月30日起1個月,且已由票號AK34922號支票(金禹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開立、金額263萬3400元、發票日為88年8月2日)兌現之款項,轉出145萬1887元繳付該筆信用貸款債務,而於88年8月4日將該筆貸款債務全數清償完畢等情,有票號AK34922號支票1紙及中國信託銀行97年3月20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503605號函、附表三之㈢所示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1份可憑(見91年訴字第1132號刑事案審卷第一卷第139頁,審二卷第283、345頁),是附表三所示之信用貸款,於借期屆滿前即已全數獲償,並無造成萬通銀行遭受損害之結果,自未該當背信犯罪之構成要件。
六、檢察官固稱被告四人就附表二至四所示之信用貸款案,無視個人授信總額之規定,未就借款人之職業、收入、還款能力及借款用途等信用條件為徵信,即認定附表二至四所示申貸人符合申貸標準,而核准附表二至四所示之信用貸款等語,惟查:
㈠檢察官就所指之授信總額規定之內容、依據及數額為何,並
未見有何具體說明,且如前開「甲之四之㈤」欄所述,依萬通銀行於87年底、88年底之資產總淨額,按照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授信篇第六節第四點針對同一自然人貸款戶授信總額限制之規定,即便只以資產總淨額之百分之一如此最嚴格之標準,來計算對同一自然人貸款戶之授信總額限制,至少對同一自然人貸款戶之貸放金額合計須達17億元以上,才可能有超出授信總額限制之情,惟附表二、四所示各別150萬元之貸放金額,以及附表三所示145萬元之貸放金額,根本未達該授信總額限制之額,且縱然將附表二至四所示貸放金額全數合計,甚而再併計附表一所示土地抵押貸款案之全部貸放金額,總額仍與上揭授信總額限制之最高貸放數額相去甚遠,無法認為附表二至四所示信用貸款案之貸放金額,業有違背而超出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規定之授信總額限制之情狀。
㈡又檢察官固稱被告四人就附表二至四所示之信用貸款案,未
就借款人之職業、收入、還款能力及借款用途等信用條件為徵信等語,惟並未說明應依據何種徵信規定以及應如何進行徵信程序,以及如何據以認定被告四人並未進行徵信之理由,且查:
⑴依偵查卷內資料,就附表二所示信用貸款,固僅見附表二之
㈡備註欄標示「本院函調」者以外之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借據,而未見相關徵信資料,然經本院函調後,發現附表二A至L所示之信用貸款,均存有如附表二A至L㈡備註欄標示「本院函調」者之徵信報告等相關徵信資料,且,至於附表二M所示之信用貸款案,固因係中國信託銀行承受萬通銀行之案,關於該貸款案之卷宗資料目前已查無,而致無法提出該貸款案之徵信報告、個人資料表、個人信用評等表等徵信資料,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可稽(見審四卷第1頁),然徵取個人資料表、查詢申請授信個人在金融機構存借款往來情形,並編製記載本人及配偶之經營事業(或職業)、本人及配偶、子女之不動產、銀行往來及徵信人員就過去償債情形、有無退票紀錄、品德、家庭生活、健康狀況、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借戶是否為萬通銀行之利害關係人等項目調查所得,以及供作訂定利率或費率參考之個人戶信用評等表(依借款人提供之徵信資料,依評定標準評定年收入、職業、年齡、家庭狀況、綜合加分等項目之得分,再依得分合計評定等級)等內容之徵信報告,為萬通銀行就個人戶申請授信案件所必備之徵信程序及文件,有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徵信篇第四章第二節「個人戶徵信報告之編製要領」可參(見審四卷第87頁背面至88頁背面),是附表二M所示之信用貸款案,與附表二其餘之信用貸款案,均為相同性質且均獲核准貸放之信用貸款,堪認附表二M所示之信用貸款案應同樣有上開必備之徵信程序及文件,而無單獨欠缺之理為是。
⑵再就附表三至四所示之信用貸款,依附表三之㈡及附表四之
㈡所示之貸款相關文件,亦均見有符合上開萬通銀行就個人戶申請授信案件所規定而必備之徵信程序及文件。至於附表四A所示「曾鴻章」之信用貸款案,依附表四A之㈡備註欄所示,其徵信報告之內容,固係延用同一人即曾鴻章於附表三所示信用貸款案之徵信報告內容,然按個人戶之徵信報告,原則上每屆滿一年,須徵求個人資料表改編徵信報告,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授信編第五章第一節「徵信報告改編」中立有規定(見審四卷第122頁上數第16、17行),且證人丁○○證稱:關於上揭規定,係指原則上徵信報告有效期限為一年,若去年有寫過徵信報告,有送過授信額度,一年期滿後,額度要繼續申請時,就要重新撰寫徵信報告,若貸放半年後,要再申貸,就可延用舊的徵信報告…(問:假設在7月30日有信用貸款,在同年8月5日就償畢,同一人在同年11月8日再來申辦信用貸款,承辦人員可否延用之前那一份徵信報告?)因為徵信報告之有效期限未過,原則上可以不用重寫徵信報告,而可延用之前那份等語(見審三卷第158、159頁),而證人丙○○亦證稱:前揭就個人戶之徵信報告,原則上每屆滿一年,須徵求個人資料表改編徵信報告之規定,即萬通銀行內關於徵信報告有效期間之規定,在該期間內不用重複製作徵信報告…(問:若有一個人於7月30日申辦理財投資貸款,在同年8月5日償畢,同一人在同年11月
8日再來申辦理財投資貸款,你們是否要再重新做一次徵信報告?)除非查出聯徵中心及票據有異常,不然徵信報告可以延用,不用再寫一次等語(見審三卷第185、186頁),是依上開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授信編關於「徵信報告改編」之規定,就同一個人戶所為之徵信報告,原則上其有效期限為一年,亦即在製作後一年之期限內,均可使用該徵信報告,無須對同一個人戶再重新改編製作徵信報告,則因原於附表三所示於88年7月30日貸放並於同年8月4日清償之「曾鴻章」信用貸款中,即曾於88年7月30日製有「曾鴻章」徵信報告,故就附表四A所示之「曾鴻章」於88年11月18日申貸之信用貸款,因與附表三所示之貸款人相同,遂延用前揭88年7月30日製作而尚未逾一年期限之徵信報告內容,本為符合萬通銀行業務處理細則授信編規定之舉,無從僅因就附表四A所示之信用貸款係延用附表三所示之徵信報告內容,而未再重新編製,即存有違背職務之故意。
㈢又附表二至四所示之貸款人,依附表二之㈡、三之㈡、四之
㈡所示之貸款相關文件,顯示具有一定職業、收入,且查詢渠等之債信及票據信用,並無債務逾期、催收、呆帳、存款不足遭退票或列為票據拒絕往來戶之紀錄,且該查詢債信及票據信用之結果,亦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臺灣票據交換所提供銀行查詢債信及票據信用之紀錄相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97年2月25日金徵(業)字第0970002814號函及函附之從債務資料(見審二卷第246、247頁,從債務資料外放),以及臺灣票據交換所97年3月12日台票總字第0970001505號函附之存款不足退票及拒絕往來明細表(見審二卷第259至262頁)可憑,此外亦未見有何顯示附表二至四所示貸款人之品德、家庭生活、健康狀況、社會風評或經濟狀況於申貸當時已出現困窘不良之跡證存在,則被告庚○○、壬○○及寅○○經辦之附表二所示之信用貸款,以及被告癸○○、壬○○及寅○○經辦之附表三、四所示之信用貸款,依萬通銀行就個人戶申請授信案件所規定之徵信程序,就貸款人之個人身分資料、職業、收入,以及渠等之債信、票據信用以及品德、家庭生活、健康狀況、社會風評、經濟狀況等於申貸當時所獲知之訊息,填載製作徵信報告,並依借款人提供之徵信資料,按萬通銀行規定之評定標準,勾選評定年收入、職業、年齡、家庭狀況、綜合加分等項目之得分,再依得分合計評定等級而填載供作訂定利率或費率參考之個人戶信用評等表,無從認為被告四人就上開徵信報告及個人戶信用評等表之內容,有何明知不實而予登載之情形可言。
㈣是就附表二至四所示之信用貸款案,依申貸當時所獲知之資
訊,貸款人容有一定之職業及收入,且無任何債務逾期、催收、呆帳、存款不足遭退票或列為票據拒絕往來戶之紀錄,並非無業或債信、票據信用出現不良,而在申貸當時已呈現經濟上困窘欠佳而陷於毫無償債資力之徵兆,更況附表二M及附表三所示之信用貸款債務,依附表二M之㈣及附表三之㈢所示清償內容,均全數清償而未使萬通銀行遭受損害,且附表二A至L及附表三所示之信用貸款債務,依附表一A至L之㈢及附表三之㈢所示清償內容,雖非全數清償完畢,然附表二A至L除自88年5月至89年1月均有按月繳納利息外,嗣後尚有大額款項受償之紀錄,而附表三亦見有按月繳納利息之情形,尚難認自始即已處於無還款資力之狀態。
㈤至於貸款人就所貸款項欲如何運用,係屬貸款人之自由,本
非貸款銀行所能干涉過問,即使貸款人欲將所貸款項提供他人使用,非法所不許,亦未見萬通銀行有何將此列為禁止核准貸款之事項,是附表二至四所示之信用貸款,縱然該貸放款項嗣後係供己○○運用,亦非違法或有違萬通銀行之規定,尚不足以作為推認申貸過程即存有故意違背職務之理由。又證人丙○○證稱:「(問:若借款之目的係要去清償別人之債務,你們會不會核准)銀行之授信並未規定不行,以公司為例,公司自己的營運週轉使用,或是取代股東之付款,均可,因為我們國家有信保基金,其中有一個是說可以用他的錢去代償他還,這本來就有在做,銀行界的話,像信用卡也有用貸款去償還,所以應該可以償還他款,沒有說不行…(問:若B來申辦信用貸款時,你們就知道其所貸之款係要清償A在你們銀行之利息,你們是否會核准B之貸款)若個案考量有需要的話,譬如A公司可能本身營運狀況不是很好,B願意借款來幫A清償或直接幫A繳利息,銀行評估B確實有能力支應,理論上銀行應不會不准,因這對銀行來講沒有什麼損失,撥出之錢只是左手換右手,款項還是存在銀行內,就風險來看,我覺得沒有增加…(問:若承辦人員即使知道B借款之目的係要清償A之利息,而B是符合貸款條件,其仍可貸款?)對…(問:如果自然人B借款目的是要去清償A貸款之利息,借款項目要如何填寫?)也是寫理財投資」等語(見審三卷181至183頁),此外亦未見萬通銀行就貸款目的在於清償同一銀行內其餘貸款債務或貸款利息之申貸案件,係有何不得予以核准之限制規定存在,則關於目的在於清償萬通銀行同一銀行內其餘貸款債務或貸款利息之申貸案件,本非萬通銀行絕對禁止核准,且況從萬通銀行尚可因增出之貸款而另外收取利息,藉以從中獲取更多利益之角度,尚難認業使萬通銀行處於必然受損之狀態,是附表三、四所示信用貸款案件,貸款款項固經用於清償附表一、二所示貸款之利息,然此種申貸案件本非萬通銀行絕對禁止,且萬通銀行尚可從中獲取更多利益,而難認處於必然受損之狀態,尚不能僅因附表三、四所示信用貸款之款項,係用於清償附表一、二所示貸款之利息,即可推認經辦之被告四人存有違背職務而損害萬通銀行利益之故意。
七、從而,被告癸○○是否確有參與處理附表二所示信用貸款案,已非無疑,且就附表二至四所示之信用貸款案,亦見有依萬通銀行就個人戶申請授信案件所規定必備之徵信程序,進行徵信作業,並就申貸當時徵信獲知之訊息,填製徵信文件,且該信用貸款案之貸款人,於申貸當時並未呈現已處於無還款資力之徵狀,復非萬通銀行絕對禁止核准之貸款案件,亦非使萬通銀行處於必然受損之狀態,則被告庚○○、壬○○、寅○○就經辦核准之附表二所示信用貸款案,以及被告癸○○、壬○○、寅○○就經辦核准之附表三、四所示信用貸款案,從嗣後該信用貸款案無法全數獲償之結果,渠等是否存有因對貸款人之信用過於樂觀、信賴,或徵信作業過於急燥,以及風險評估失當等缺失,固非無檢討及負擔缺失責任之餘地,然存有評估之失當與作業之缺失,衡與為圖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或圖加損害於本人,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背信故意,以及明知不實而猶仍登載之故意,容屬有間,尚不能因上開信用貸款案在嗣後發生未能全數清償之結果,即可遽謂被告四人存有違背職務之故意以及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不實之故意。
丙、綜上所述,公訴人對被告四人所指訴之業務上登載不實及背信等犯行,尚難認業舉證達令人信實無疑之程度,揆諸首揭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渠等犯罪,自應均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附表一:金衛民等15人之土地抵押貸款部分:
A、金衛民㈠抵押之土地:王公廟段525之9地號(面積505㎡,約152點76坪
)㈡總行審查核准貸放額:1520萬元(88年5月3日核准,平均每㎡
約30099元)㈢貸放日期:88年5月10日㈣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88年4月│⑴不動產內容:│93偵3606號偵卷33頁背││││書│27日│⒈鑑價方式:一般鑑價法│面││││││⒉鑑定價格:2063萬元│││││││⒊設定限額:2220萬元│││││││⒋貸放限額:1850萬元│││││││⑵不動產說明:│││││││⒈使用區分:住宅區│││││││⒉鄰近建物:部分區段新建大樓、部分區段新建公寓│││││││⒊發展現況:更新中│││││││⒋交通狀況:市區│││││││⒌土地取得原因:擬過戶予金衛民│││││││⑶營業單位意見:申請總行核准後辦理│││││││⑷總行簽註意見:⒈貸放限額核改為1520萬元│││││││⒉餘照所請辦理│││├──┼──────────┼────┼─────────────────────────┼──────────┼────┤│2│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88年4月│⑴一般鑑價法│93偵3606號偵卷34頁│││││27日│⑵鑑定值:00000000元│││││││⑶放款值:00000000元│││├──┼──────────┼────┼─────────────────────────┼──────────┼────┤│3│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88年4月│⑴88年4月實地調查時價:每坪215000元│93偵3606號偵卷34頁背││││表│27日│⑵一般鑑價法│面││││││⑶備註:經88年4月9日實地查訪,本件擔保品座落於新東│││││││重劃區,規劃○住○區○○○道路,近臨萬坪公園及國│││││││小預定地,且距縣政府、市公所、黃昏市場、新營火車│││││││站、台汽新營站、家樂福、體育公園、國中小學皆不到│││││││10分鐘車程,生活便利,交通便捷,且近該地帶有人│││││││口湧進之趨勢,頻見公寓大樓、透天住宅持續興建,形│││││││成新社區之風貌,頗具增值潛力,依其買賣契約每坪成│││││││交價為270000元,擬以215000元,評估尚屬合理。│││├──┼──────────┼────┼─────────────────────────┼──────────┼────┤│4│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88年4月││審二卷69、70頁│本院函調│││照片│27日││││├──┼──────────┼────┼─────────────────────────┼──────────┼────┤│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88年3月││審二卷71頁│本院函調││││26日││││├──┼──────────┼────┼─────────────────────────┼──────────┼────┤│6│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88年4月│87年7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500元│審二卷72頁│本院函調│││地價證明書│27日││││├──┼──────────┼────┼─────────────────────────┼──────────┼────┤│7│地籍圖│88年4月││審二卷73頁│本院函調││││26日││││├──┼──────────┼────┼─────────────────────────┼──────────┼────┤│8│不動產買賣合約書│88年4月│買賣價款:每坪27萬元│審二卷74頁│本院函調││││27日││││├──┼──────────┼────┼─────────────────────────┼──────────┼────┤│9│授信申請書、授信額度│88年4月││93偵3606號偵卷32頁背││││申請書│28日││面、33頁││├──┼──────────┼────┼─────────────────────────┼──────────┼────┤│10│借據│88年5月││94他3677號偵卷48頁│││││10日││││└──┴──────────┴────┴─────────────────────────┴──────────┴────┘㈤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6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1年1月8日清償0000000元,92年│審一卷70頁│││10月24日清償17159元及500888元││└──────────┴─────────────────────────────┴─────┘
B、陳世仁㈠抵押之土地:王公廟段525之3地號(面積262,約80點16坪)㈡總行審查核准貸放額:800萬元(88年5月3日核准,平均每㎡
約為30534元)㈢貸放日期:88年5月10日㈣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88年4月│⑴不動產內容:│93偵3606號偵卷23頁背││││書│27日│⒈鑑價方式:一般鑑價法│面││││││⒉鑑定價格:1082萬元│││││││⒊設定限額:1169萬元│││││││⒋貸放限額:974萬元│││││││⑵不動產說明:│││││││⒈使用區分:住宅區│││││││⒉鄰近建物:部分區段新建大樓、部分區段新建公寓│││││││⒊發展現況:更新中│││││││⒋交通狀況:市區│││││││⒌土地取得原因:擬過戶予陳世仁│││││││⑶營業單位意見:申請總行核准後辦理│││││││⑷總行簽註意見:⒈貸放限額核改為800萬元│││││││⒉餘照所請辦理│││├──┼──────────┼────┼─────────────────────────┼──────────┼────┤│2│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88年4月│⑴一般鑑價法│93偵3606號偵卷24頁│││││27日│⑵鑑定值:00000000元│││││││⑶放款值:0000000元│││├──┼──────────┼────┼─────────────────────────┼──────────┼────┤│3│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88年4月│⑴88年4月實地調查時價:每坪215000元│93偵3606號偵卷24頁背│左揭補充│││表│27日│⑵一般鑑價法│面,左揭補充說明見審│說明為本│││││⑶備註:(如補充說明)經88年4月9日實地查訪,本件擔│三卷32頁│院函調│││││保品座落於新東重劃區,規劃○住○區○○○道路,鄰│││││││近萬坪公園及國小預定地,且距縣政府、市公所、黃昏│││││││市場、新營火車站、台汽新營站、家樂福、體育公園、│││││││國中小學皆不到10分鐘車程,生活便利,交通便捷,且│││││││近該地帶有人口湧進之趨勢,頻見公寓大樓、透天住宅│││││││持續興建,形成新社區之風貌,目前雖無面臨道路,惟│││││││緊鄰之地號531、525之2、527之2、528之1、526、526│││││││之4等地號,皆為道路預定地,未來應具增值潛力,依│││││││其買賣契約每坪成交價為240000元,擬以215000元,評│││││││估尚屬合理。│││├──┼──────────┼────┼─────────────────────────┼──────────┼────┤│4│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88年4月││審三卷33、34頁│本院函調│││照片│27日││││├──┼──────────┼────┼─────────────────────────┼──────────┼────┤│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88年3月││審三卷37頁│本院函調││││26日││││├──┼──────────┼────┼─────────────────────────┼──────────┼────┤│6│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88年4月│87年7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500元│審三卷36頁│本院函調│││地價證明書│27日││││├──┼──────────┼────┼─────────────────────────┼──────────┼────┤│7│地籍圖│88年4月││審三卷38頁│本院函調││││26日││││├──┼──────────┼────┼─────────────────────────┼──────────┼────┤│8│不動產買賣合約書│88年4月│買賣價款:每坪240000元│審三卷41頁│本院函調││││27日││││├──┼──────────┼────┼─────────────────────────┼──────────┼────┤│9│授信申請書、授信額度│88年4月││93偵3606號偵卷22頁背││││申請書│28日││面、23頁││└──┴──────────┴────┴─────────────────────────┴──────────┴────┘㈤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6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2年9月30日清償0000000元,92年│審一卷58頁│││10月24日清償315612元││└──────────┴─────────────────────────────┴─────┘
C、陳意貞㈠抵押之土地:王公廟段525之5地號(面積147㎡,約44點46坪)㈡總行審查核准貸放額:440萬元(88年5月3日核准,平均每㎡
約為29932元)㈢貸放日期:88年5月10日㈣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88年4月│⑴不動產內容:│93偵3606號偵卷28頁背││││書│27日│⒈鑑價方式:一般鑑價法│面││││││⒉鑑定價格:600萬元│││││││⒊設定限額:648萬元│││││││⒋貸放限額:540萬元│││││││⑵不動產說明:│││││││⒈使用區分:住宅區│││││││⒉鄰近建物:部分區段新建大樓、部分區段新建公寓│││││││⒊發展現況:更新中│││││││⒋交通狀況:市區│││││││⒌土地取得原因:擬過戶予陳意貞│││││││⑶營業單位意見:申請總行核准後辦理│││││││⑷總行簽註意見:⒈貸放限額核改為440萬元│││││││⒉餘照所請辦理│││├──┼──────────┼────┼─────────────────────────┼──────────┼────┤│2│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88年4月│⑴一般鑑價法│93偵3606號偵卷29頁│││││27日│⑵鑑定值:0000000元│││││││⑶放款值:0000000元│││├──┼──────────┼────┼─────────────────────────┼──────────┼────┤│3│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88年4月│⑴88年4月實地調查時價:每坪215000元│93偵3606號偵卷29頁背││││表│27日│⑵一般鑑價法│面││││││⑶備註:經88年4月9日實地查訪,本件擔保品座落於新東│││││││重劃區,規劃○住○區○○○道路,近臨萬坪公園及國│││││││小預定地,且距縣政府、市公所、黃昏市場、新營火車│││││││站、台汽新營站、家樂福、體育公園、國中小學皆不到│││││││10分鐘車程,生活便利,交通便捷,且近該地帶有人│││││││口湧進之趨勢,頻見公寓大樓、透天住宅持續興建,形│││││││成新社區之風貌,頗具增值潛力,依其買賣契約每坪成│││││││交價為270000元,擬以215000元,評估尚屬合理。│││├──┼──────────┼────┼─────────────────────────┼──────────┼────┤│4│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88年4月││審二卷157、158頁│本院函調│││照片│27日││││├──┼──────────┼────┼─────────────────────────┼──────────┼────┤│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88年3月││審二卷159頁│本院函調││││26日││││├──┼──────────┼────┼─────────────────────────┼──────────┼────┤│6│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88年4月│87年7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500元│審二卷160頁│本院函調│││地價證明書│27日││││├──┼──────────┼────┼─────────────────────────┼──────────┼────┤│7│地籍圖│88年4月││審二卷161頁│本院函調││││26日││││├──┼──────────┼────┼─────────────────────────┼──────────┼────┤│8│不動產買賣合約書│88年4月│買賣價款:每坪27萬元│審二卷162頁│本院函調││││27日││││├──┼──────────┼────┼─────────────────────────┼──────────┼────┤│9│授信申請書、授信額度│88年4月││93偵3606號偵卷27頁背││││申請書│28日││面、28頁││├──┼──────────┼────┼─────────────────────────┼──────────┼────┤│10│借據│88年5月││94他3677號偵卷97頁│││││10日││││└──┴──────────┴────┴─────────────────────────┴──────────┴────┘㈤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6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1年1月8日清償0000000元,92年│審一卷184│││10月24日清償5738元及167499元│頁│└──────────┴─────────────────────────────┴─────┘
D、封錦銘㈠抵押之土地:王公廟段525之11地號(面積196㎡,約59點29坪)
王公廟段525之6地號(面積209㎡,約63點22坪)㈡總行審查核准貸放額:1220萬元(88年5月3日核准,平均每㎡
約為30123元)㈢貸放日期:88年5月10日㈣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88年4月│⑴不動產內容:│93偵3606號偵卷11頁││││書│27日│⒈鑑價方式:一般鑑價法│││││││⒉鑑定價格:1654萬元│││││││⒊設定限額:1787萬元│││││││⒋貸放限額:1489萬元│││││││⑵不動產說明:│││││││⒈使用區分:住宅區│││││││⒉鄰近建物:部分區段新建大樓、部分區段新建公寓│││││││⒊發展現況:更新中│││││││⒋交通狀況:市區│││││││⒌土地取得原因:擬過戶予封錦銘│││││││⑶營業單位意見:申請總行核准後辦理│││││││⑷總行簽註意見:⒈貸放限額核改為1220萬元│││││││⒉餘照所請辦理│││├──┼──────────┼────┼─────────────────────────┼──────────┼────┤│2│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88年4月│⑴一般鑑價法│93偵3606號偵卷11頁背│││││27日│⑵鑑定值:00000000元│面││││││⑶放款值:00000000元│││├──┼──────────┼────┼─────────────────────────┼──────────┼────┤│3│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88年4月│⑴88年4月實地調查時價:每坪215000元│93偵3606號偵卷12頁││││表│27日│⑵一般鑑價法│││││││⑶備註:經88年4月9日實地查訪,本件擔保品座落於新東│││││││重劃區,規劃○住○區○○○道路,近臨萬坪公園及國│││││││小預定地,且距縣政府、市公所、黃昏市場、新營火車│││││││站、台汽新營站、家樂福、體育公園、國中小學皆不到│││││││10分鐘車程,生活便利,交通便捷,且近該地帶有人│││││││口湧進之趨勢,頻見公寓大樓、透天住宅持續興建,形│││││││成新社區之風貌,頗具增值潛力,依其買賣契約每坪成│││││││交價為270000元,擬以215000元,評估尚屬合理。│││├──┼──────────┼────┼─────────────────────────┼──────────┼────┤│4│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88年4月││審二卷146、147頁│本院函調│││照片│27日││││├──┼──────────┼────┼─────────────────────────┼──────────┼────┤│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88年3月││審二卷149頁│本院函調││││26日││││├──┼──────────┼────┼─────────────────────────┼──────────┼────┤│6│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88年4月│87年7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500元│審二卷148頁│本院函調│││地價證明書│27日││││├──┼──────────┼────┼─────────────────────────┼──────────┼────┤│7│地籍圖│88年4月││審二卷150頁│本院函調││││26日││││├──┼──────────┼────┼─────────────────────────┼──────────┼────┤│8│不動產買賣合約書│88年4月│買賣價款:每坪27萬元│審二卷151頁│本院函調││││27日││││├──┼──────────┼────┼─────────────────────────┼──────────┼────┤│9│授信申請書、授信額度│88年4月││93偵3606號偵卷10頁正││││申請書│28日││面及背面││├──┼──────────┼────┼─────────────────────────┼──────────┼────┤│10│借據│88年5月││94他3677號偵卷123頁│││││10日││││└──┴──────────┴────┴─────────────────────────┴──────────┴────┘㈤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6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1年1月8日清償0000000元,92年│審一卷169│││10月24日清償14030元及409569元│頁│└──────────┴─────────────────────────────┴─────┘
E、譚賴富妹:㈠抵押之土地:王公廟段525之7地號(面積208㎡,約63點9坪)㈡總行審查核准貸放額:620萬元(88年5月3日核准,平均每㎡
約為29808元)㈢貸放日期:88年5月10日㈣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88年4月│⑴不動產內容:│93偵3606號偵卷31頁││││書│27日│⒈鑑價方式:一般鑑價法│││││││⒉鑑定價格:849萬元│││││││⒊設定限額:917萬元│││││││⒋貸放限額:764萬元│││││││⑵不動產說明:│││││││⒈使用區分:住宅區│││││││⒉鄰近建物:部分區段新建大樓、部分區段新建公寓│││││││⒊發展現況:更新中│││││││⒋交通狀況:市區│││││││⒌土地取得原因:擬過戶予譚賴富妹│││││││⑶營業單位意見:申請總行核准後辦理│││││││⑷總行簽註意見:⒈貸放限額核改為620萬元│││││││⒉餘照所請辦理│││├──┼──────────┼────┼─────────────────────────┼──────────┼────┤│2│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88年4月│⑴一般鑑價法│93偵3606號偵卷31頁背│││││27日│⑵鑑定值:0000000元│面││││││⑶放款值:0000000元│││├──┼──────────┼────┼─────────────────────────┼──────────┼────┤│3│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88年4月│⑴88年4月實地調查時價:每坪215000元│93偵3606號偵卷32頁背││││表│27日│⑵一般鑑價法│面││││││⑶備註:經88年4月9日實地查訪,本件擔保品座落於新東│││││││重劃區,規劃○住○區○○○道路,近臨萬坪公園及國│││││││小預定地,且距縣政府、市公所、黃昏市場、新營火車│││││││站、台汽新營站、家樂福、體育公園、國中小學皆不到│││││││10分鐘車程,生活便利,交通便捷,且近該地帶有人口│││││││湧進之趨勢,頻見公寓大樓、透天住宅持續興建,形成│││││││新社區之風貌,頗具增值潛力,依其買賣契約每坪成交│││││││價為270000元,擬以215000元,評估尚屬合理。│││├──┼──────────┼────┼─────────────────────────┼──────────┼────┤│4│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88年4月││審二卷179、180頁│本院函調│││照片│27日││││├──┼──────────┼────┼─────────────────────────┼──────────┼────┤│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88年3月││審二卷181頁│本院函調││││26日││││├──┼──────────┼────┼─────────────────────────┼──────────┼────┤│6│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88年4月│87年7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500元│審二卷182頁│本院函調│││地價證明書│27日││││├──┼──────────┼────┼─────────────────────────┼──────────┼────┤│7│地籍圖│88年4月││審二卷183頁│本院函調││││26日││││├──┼──────────┼────┼─────────────────────────┼──────────┼────┤│8│不動產買賣合約書│88年4月│買賣價款:每坪27萬元│審二卷184頁│本院函調││││27日││││├──┼──────────┼────┼─────────────────────────┼──────────┼────┤│9│授信申請書、授信額度│88年4月││93偵3606號偵卷30頁正││││申請書│28日││面及背面││├──┼──────────┼────┼─────────────────────────┼──────────┼────┤│10│借據│88年5月││94他3677號偵卷54頁│││││10日││││└──┴──────────┴────┴─────────────────────────┴──────────┴────┘㈤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6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1年1月8日清償0000000元,92年│審一卷210│││10月24日清償7649元及223293元│頁│└──────────┴─────────────────────────────┴─────┘
F、上官慶壽㈠抵押之土地:王公廟段525之8地號(面積227㎡,約68點66坪
)王公廟段525之13地號(面積165㎡,約49點91坪)㈡總行審查核准貸放額:1180萬元(88年5月3日核准,平均每㎡
約為30102元)㈢貸放日期:88年5月10日㈣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88年4月│⑴不動產內容:│93偵3606號偵卷13頁背││││書│27日│⒈鑑價方式:一般鑑價法│面││││││⒉鑑定價格:1601萬元│││││││⒊設定限額:1730萬元│││││││⒋貸放限額:1441萬元│││││││⑵不動產說明:│││││││⒈使用區分:住宅區│││││││⒉鄰近建物:部分區段新建大樓、部分區段新建公寓│││││││⒊發展現況:更新中│││││││⒋交通狀況:市區│││││││⒌土地取得原因:擬過戶予上官慶壽│││││││⑶營業單位意見:申請總行核准後辦理│││││││⑷總行簽註意見:⒈貸放限額核改為1180萬元│││││││⒉餘照所請辦理│││├──┼──────────┼────┼─────────────────────────┼──────────┼────┤│2│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88年4月│⑴一般鑑價法│93偵3606號偵卷14頁│││││27日│⑵鑑定值:00000000元│││││││⑶放款值:00000000元│││├──┼──────────┼────┼─────────────────────────┼──────────┼────┤│3│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88年4月│⑴88年4月實地調查時價:每坪215000元│93偵3606號偵卷14頁背││││表│27日│⑵一般鑑價法│面││││││⑶備註:經88年4月9日實地查訪,本件擔保品座落於新東│││││││重劃區,規劃○住○區○○○道路,近臨萬坪公園及國│││││││小預定地,且距縣政府、市公所、黃昏市場、新營火車│││││││站、台汽新營站、家樂福、體育公園、國中小學皆不到│││││││10分鐘車程,生活便利,交通便捷,且近該地帶有人口│││││││湧進之趨勢,頻見公寓大樓、透天住宅持續興建,形成│││││││新社區之風貌,頗具增值潛力,依其買賣契約每坪成交│││││││價為270000元,擬以215000元,評估尚屬合理。│││├──┼──────────┼────┼─────────────────────────┼──────────┼────┤│4│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88年4月││審二卷102、103頁│本院函調│││照片│27日││││├──┼──────────┼────┼─────────────────────────┼──────────┼────┤│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88年3月││審二卷105頁│本院函調││││26日││││├──┼──────────┼────┼─────────────────────────┼──────────┼────┤│6│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88年4月│87年7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500元│審二卷104頁│本院函調│││地價證明書│27日││││├──┼──────────┼────┼─────────────────────────┼──────────┼────┤│7│地籍圖│88年4月││審二卷106頁│本院函調││││26日││││├──┼──────────┼────┼─────────────────────────┼──────────┼────┤│8│不動產買賣合約書│88年4月│買賣價款:每坪27萬元│審二卷107頁│本院函調││││27日││││├──┼──────────┼────┼─────────────────────────┼──────────┼────┤│9│授信申請書、授信額度│88年4月││93偵3606號偵卷12頁背││││申請書│28日││面、13頁││├──┼──────────┼────┼─────────────────────────┼──────────┼────┤│10│借據│88年5月││94他3677號偵卷59頁│││││10日││││└──┴──────────┴────┴─────────────────────────┴──────────┴────┘㈤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6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1年1月8日清償0000000元,92年│審一卷115│││10月24日清償13604元及397148元│至116頁│└──────────┴─────────────────────────────┴─────┘
G、陳志中:㈠抵押之土地:王公廟段525之12地號(面積194㎡,約58點68坪
)㈡總行審查核准貸放額:580萬元(88年5月3日核准,平均每㎡
約為29897元)㈢貸放日期:88年5月10日㈣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88年4月│⑴不動產內容:│93偵3606號偵卷26頁││││書│27日│⒈鑑價方式:一般鑑價法│││││││⒉鑑定價格:792萬元│││││││⒊設定限額:856萬元│││││││⒋貸放限額:713萬元│││││││⑵不動產說明:│││││││⒈使用區分:住宅區│││││││⒉鄰近建物:部分區段新建大樓、部分區段新建公寓│││││││⒊發展現況:更新中│││││││⒋交通狀況:市區│││││││⒌土地取得原因:擬過戶予陳志中│││││││⑶營業單位意見:申請總行核准後辦理│││││││⑷總行簽註意見:⒈貸放限額核改為580萬元│││││││⒉餘照所請辦理│││├──┼──────────┼────┼─────────────────────────┼──────────┼────┤│2│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88年4月│⑴一般鑑價法│93偵3606號偵卷26頁背│││││27日│⑵鑑定值:0000000元│面││││││⑶放款值:0000000元│││├──┼──────────┼────┼─────────────────────────┼──────────┼────┤│3│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88年4月│⑴88年4月實地調查時價:每坪215000元│93偵3606號偵卷27頁││││表│27日│⑵一般鑑價法│││││││⑶備註:經88年4月9日實地查訪,本件擔保品座落於新東│││││││重劃區,規劃○住○區○○○道路,近臨萬坪公園及國│││││││小預定地,且距縣政府、市公所、黃昏市場、新營火車│││││││站、台汽新營站、家樂福、體育公園、國中小學皆不到│││││││10分鐘車程,生活便利,交通便捷,且近該地帶有人口│││││││湧進之趨勢,頻見公寓大樓、透天住宅持續興建,形成│││││││新社區之風貌,頗具增值潛力,依其買賣契約每坪成交│││││││價為270000元,擬以215000元,評估尚屬合理。│││├──┼──────────┼────┼─────────────────────────┼──────────┼────┤│4│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88年4月││審二卷168、169頁│本院函調│││照片│27日││││├──┼──────────┼────┼─────────────────────────┼──────────┼────┤│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88年3月││審二卷171頁│本院函調││││26日││││├──┼──────────┼────┼─────────────────────────┼──────────┼────┤│6│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88年4月│87年7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500元│審二卷170頁│本院函調│││地價證明書│27日││││├──┼──────────┼────┼─────────────────────────┼──────────┼────┤│7│地籍圖│88年4月││審二卷172頁│本院函調││││26日││││├──┼──────────┼────┼─────────────────────────┼──────────┼────┤│8│不動產買賣合約書│88年4月│買賣價款:每坪27萬元│審二卷173頁│本院函調││││27日││││├──┼──────────┼────┼─────────────────────────┼──────────┼────┤│9│授信申請書、授信額度│88年4月││93偵3606號偵卷25頁正││││申請書│28日││面及背面││├──┼──────────┼────┼─────────────────────────┼──────────┼────┤│10│借據│88年5月││94他3677號偵卷108頁│││││10日││││└──┴──────────┴────┴─────────────────────────┴──────────┴────┘㈤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6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1年1月8日清償0000000元,92年│審一卷198│││10月24日清償7247元及211522元│至199頁│└──────────┴─────────────────────────────┴─────┘
H、謝麗雯:㈠抵押之土地:王公廟段525之14地號(面積530㎡,約160點32
坪)㈡總行審查核准貸放額:1600萬元(88年5月3日核准,平均每㎡
約為30189元)㈢貸放日期:88年5月10日㈣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88年4月│⑴不動產內容:│93偵3606號偵卷18頁背││││書│27日│⒈鑑價方式:一般鑑價法│面││││││⒉鑑定價格:2165萬元│││││││⒊設定限額:2328萬元│││││││⒋貸放限額:1940萬元│││││││⑵不動產說明:│││││││⒈使用區分:住宅區│││││││⒉鄰近建物:部分區段新建大樓、部分區段新建公寓│││││││⒊發展現況:更新中│││││││⒋交通狀況:市區│││││││⒌土地取得原因:擬過戶予謝麗雯│││││││⑶營業單位意見:申請總行核准後辦理│││││││⑷總行簽註意見:⒈貸放限額核改為1600萬元│││││││⒉餘照所請辦理│││├──┼──────────┼────┼─────────────────────────┼──────────┼────┤│2│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88年4月│⑴一般鑑價法│93偵3606號偵卷19頁│││││27日│⑵鑑定值:00000000元│││││││⑶放款值:00000000元│││├──┼──────────┼────┼─────────────────────────┼──────────┼────┤│3│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88年4月│⑴88年4月實地調查時價:每坪215000元│93偵3606號偵卷19頁背││││表│27日│⑵一般鑑價法│面││││││⑶備註:經88年4月9日實地查訪,本件擔保品座落於新東│││││││重劃區,規劃○住○區○○○道路,近臨萬坪公園及國│││││││小預定地,且距縣政府、市公所、黃昏市場、新營火車│││││││站、台汽新營站、家樂福、體育公園、國中小學皆不到│││││││10分鐘車程,生活便利,交通便捷,且近該地帶有人口│││││││湧進之趨勢,頻見公寓大樓、透天住宅持續興建,形成│││││││新社區之風貌,頗具增值潛力,依其買賣契約每坪成交│││││││價為240000元,擬以215000元,評估尚屬合理。│││├──┼──────────┼────┼─────────────────────────┼──────────┼────┤│4│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88年4月││審二卷113、114頁│本院函調│││照片│27日││││├──┼──────────┼────┼─────────────────────────┼──────────┼────┤│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88年3月││審二卷116頁│本院函調││││26日││││├──┼──────────┼────┼─────────────────────────┼──────────┼────┤│6│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88年4月│87年7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500元│審二卷115頁│本院函調│││地價證明書│27日││││├──┼──────────┼────┼─────────────────────────┼──────────┼────┤│7│地籍圖│88年4月││審二卷117頁│本院函調││││26日││││├──┼──────────┼────┼─────────────────────────┼──────────┼────┤│8│不動產買賣合約書│88年4月│買賣價款:每坪24萬元│審二卷173頁│本院函調││││27日││││├──┼──────────┼────┼─────────────────────────┼──────────┼────┤│9│授信申請書、授信額度│88年4月││93偵3606號偵卷17頁背││││申請書│28日││面、18頁││├──┼──────────┼────┼─────────────────────────┼──────────┼────┤│10│借據│88年5月││94他3677號偵卷68頁│││││10日││││└──┴──────────┴────┴─────────────────────────┴──────────┴────┘㈤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6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0年11月18日清償00000000元,92│審一卷131│││年10月24日清償117550元及294368元│頁│└──────────┴─────────────────────────────┴─────┘
I、周恒如:㈠抵押之土地:王公廟段525之15地號(面積532㎡,約160點9坪
)㈡總行審查核准貸放額:1600萬元(88年5月3日核准,平均每㎡
約為30075元)㈢貸放日期:88年5月10日㈣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88年4月│⑴不動產內容:│93偵3606號偵卷6頁││││書│27日│⒈鑑價方式:一般鑑價法│││││││⒉鑑定價格:2173萬元│││││││⒊設定限額:2340萬元│││││││⒋貸放限額:1950萬元│││││││⑵不動產說明:│││││││⒈使用區分:住宅區│││││││⒉鄰近建物:部分區段新建大樓、部分區段新建公寓│││││││⒊發展現況:更新中│││││││⒋交通狀況:市區│││││││⒌土地取得原因:擬過戶予周恒如│││││││⑶營業單位意見:申請總行核准後辦理│││││││⑷總行簽註意見:⒈貸放限額核改為1600萬元│││││││⒉餘照所請辦理│││├──┼──────────┼────┼─────────────────────────┼──────────┼────┤│2│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88年4月│⑴一般鑑價法│93偵3606號偵卷6頁背│││││27日│⑵鑑定值:00000000元│面││││││⑶放款值:00000000元│││├──┼──────────┼────┼─────────────────────────┼──────────┼────┤│3│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88年4月│⑴88年4月實地調查時價:每坪215000元│93偵3606號偵卷7頁││││表│27日│⑵一般鑑價法│││││││⑶備註:經88年4月9日實地查訪,本件擔保品座落於新東│││││││重劃區,規劃○住○區○○○道路,近臨萬坪公園及國│││││││小預定地,且距縣政府、市公所、黃昏市場、新營火車│││││││站、台汽新營站、家樂福、體育公園、國中小學皆不到│││││││10分鐘車程,生活便利,交通便捷,且近該地帶有人口│││││││湧進之趨勢,頻見公寓大樓、透天住宅持續興建,形成│││││││新社區之風貌,頗具增值潛力,依其買賣契約每坪成交│││││││價為240000元,擬以215000元,評估尚屬合理。│││├──┼──────────┼────┼─────────────────────────┼──────────┼────┤│4│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88年4月││審二卷135、136頁│本院函調│││照片│27日││││├──┼──────────┼────┼─────────────────────────┼──────────┼────┤│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88年3月││審二卷137頁│本院函調││││26日││││├──┼──────────┼────┼─────────────────────────┼──────────┼────┤│6│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88年4月│87年7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500元│審二卷138頁│本院函調│││地價證明書│27日││││├──┼──────────┼────┼─────────────────────────┼──────────┼────┤│7│地籍圖│88年4月││審二卷139頁│本院函調││││26日││││├──┼──────────┼────┼─────────────────────────┼──────────┼────┤│8│不動產買賣合約書│88年4月│買賣價款:每坪24萬元│審二卷140頁│本院函調││││27日││││├──┼──────────┼────┼─────────────────────────┼──────────┼────┤│9│授信申請書、授信額度│88年4月││93偵3606號偵卷5頁正││││申請書│28日││面及背面││├──┼──────────┼────┼─────────────────────────┼──────────┼────┤│10│借據│88年5月││94他3677號偵卷89頁│││││10日││││└──┴──────────┴────┴─────────────────────────┴──────────┴────┘㈤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6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0年11月18日清償00000000元,92│審一卷156│││年10月24日清償116854元及292622元│頁│└──────────┴─────────────────────────────┴─────┘
J、程蔚:㈠抵押之土地:王公廟段525之16地號(面積534㎡,約161點53
坪)㈡總行審查核准貸放額:1610萬元(88年5月3日核准,平均每㎡
約30350元)㈢貸放日期:88年5月10日㈣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88年4月│⑴不動產內容:│93偵3606號偵卷8頁背││││書│27日│⒈鑑價方式:一般鑑價法│面││││││⒉鑑定價格:2182萬元│││││││⒊設定限額:2352萬元│││││││⒋貸放限額:1960萬元│││││││⑵不動產說明:│││││││⒈使用區分:住宅區│││││││⒉鄰近建物:部分區段新建大樓、部分區段新建公寓│││││││⒊發展現況:更新中│││││││⒋交通狀況:市區│││││││⑶營業單位意見:申請總行核准後辦理│││││││⑷總行簽註意見:⒈貸放限額核改為1610萬元│││││││⒉餘照所請辦理│││├──┼──────────┼────┼─────────────────────────┼──────────┼────┤│2│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88年4月│⑴一般鑑價法│93偵3606號偵卷9頁│││││27日│⑵鑑定值:00000000元│││││││⑶放款值:00000000元│││││││⑷所有權:擬過戶予程蔚│││├──┼──────────┼────┼─────────────────────────┼──────────┼────┤│3│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88年4月│⑴88年4月實地調查時價:每坪215000元│93偵3606號偵卷9頁背││││表│27日│⑵一般鑑價法│面││││││⑶備註:經88年4月9日實地查訪,本件擔保品座落於新東│││││││重劃區,規劃○住○區○○○道路,近臨萬坪公園及國│││││││小預定地,且距縣政府、市公所、黃昏市場、新營火車│││││││站、台汽新營站、家樂福、體育公園、國中小學皆不到│││││││10分鐘車程,生活便利,交通便捷,且近該地帶有人口│││││││湧進之趨勢,頻見公寓大樓、透天住宅持續興建,形成│││││││新社區之風貌,頗具增值潛力,依其買賣契約每坪成交│││││││價為240000元,擬以215000元,評估尚屬合理。│││├──┼──────────┼────┼─────────────────────────┼──────────┼────┤│4│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88年4月││審二卷91、92頁│本院函調│││照片│27日││││├──┼──────────┼────┼─────────────────────────┼──────────┼────┤│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88年3月││審二卷93頁│本院函調││││26日││││├──┼──────────┼────┼─────────────────────────┼──────────┼────┤│6│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88年4月│87年7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500元│審二卷94頁│本院函調│││地價證明書│27日││││├──┼──────────┼────┼─────────────────────────┼──────────┼────┤│7│地籍圖│88年4月││審二卷95頁│本院函調││││26日││││├──┼──────────┼────┼─────────────────────────┼──────────┼────┤│8│不動產買賣合約書│88年4月│買賣價款:每坪24萬元│審二卷96頁│本院函調││││27日││││├──┼──────────┼────┼─────────────────────────┼──────────┼────┤│9│授信申請書、授信額度│88年4月││93偵3606號偵卷7頁背││││申請書│28日││面、第8頁││├──┼──────────┼────┼─────────────────────────┼──────────┼────┤│10│借據│88年5月││94他3677號偵卷85頁│││││10日││││└──┴──────────┴────┴─────────────────────────┴──────────┴────┘㈤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6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0年11月18日清償00000000元,92│審一卷101│││年10月24日清償118035元及295583元│頁│└──────────┴─────────────────────────────┴─────┘
K、陳秋如:㈠抵押之土地:王公廟段525之17地號(面積536㎡,約162點14
坪)㈡總行審查核准貸放額:1620萬元(88年5月3日核准,平均每㎡
約30224元)㈢貸放日期:88年5月10日㈣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88年4月│⑴不動產內容:│93偵3606號偵卷8頁背││││書│27日│⒈鑑價方式:一般鑑價法│面││││││⒉鑑定價格:2190萬元│││││││⒊設定限額:2364萬元│││││││⒋貸放限額:1970萬元│││││││⑵不動產說明:│││││││⒈使用區分:住宅區│││││││⒉鄰近建物:部分區段新建大樓、部分區段新建公寓│││││││⒊發展現況:更新中│││││││⒋交通狀況:市區│││││││⒌土地取得原因:擬過戶予陳秋如│││││││⑶營業單位意見:申請總行核准後辦理│││││││⑷總行簽註意見:⒈貸放限額核改為1620萬元│││││││⒉餘照所請辦理│││├──┼──────────┼────┼─────────────────────────┼──────────┼────┤│2│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88年4月│⑴一般鑑價法│93偵3606號偵卷9頁│││││27日│⑵鑑定值:00000000元│││││││⑶放款值:00000000元│││├──┼──────────┼────┼─────────────────────────┼──────────┼────┤│3│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88年4月│⑴88年4月實地調查時價:每坪215000元│93偵3606號偵卷9頁背││││表│27日│⑵一般鑑價法│面││││││⑶備註:經88年4月9日實地查訪,本件擔保品座落於新東│││││││重劃區,規劃○住○區○○○道路,近臨萬坪公園及國│││││││小預定地,且距縣政府、市公所、黃昏市場、新營火車│││││││站、台汽新營站、家樂福、體育公園、國中小學皆不到│││││││10分鐘車程,生活便利,交通便捷,且近該地帶有人口│││││││湧進之趨勢,頻見公寓大樓、透天住宅持續興建,形成│││││││新社區之風貌,頗具增值潛力,依其買賣契約每坪成交│││││││價為240000元,擬以215000元,評估尚屬合理。│││├──┼──────────┼────┼─────────────────────────┼──────────┼────┤│4│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88年4月││審二卷79、81頁│本院函調│││照片│27日││││├──┼──────────┼────┼─────────────────────────┼──────────┼────┤│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88年3月││審二卷83頁│本院函調││││26日││││├──┼──────────┼────┼─────────────────────────┼──────────┼────┤│6│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88年4月│87年7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500元│審二卷82頁│本院函調│││地價證明書│27日││││├──┼──────────┼────┼─────────────────────────┼──────────┼────┤│7│地籍圖│88年4月││審二卷84頁│本院函調││││26日││││├──┼──────────┼────┼─────────────────────────┼──────────┼────┤│8│不動產買賣合約書│88年4月│買賣價款:每坪24萬元│審二卷85頁│本院函調││││27日││││├──┼──────────┼────┼─────────────────────────┼──────────┼────┤│9│授信申請書、授信額度│88年4月││93偵3606號偵卷7頁背││││申請書│28日││面、8頁││├──┼──────────┼────┼─────────────────────────┼──────────┼────┤│10│借據│88年5月││94他3677號偵卷119頁│││││10日││││└──┴──────────┴────┴─────────────────────────┴──────────┴────┘㈤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6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0年11月18日清償00000000元,92│審一卷87頁│││年10月24日清償119079元及298195元││└──────────┴─────────────────────────────┴─────┘
L、洪慧雯:㈠抵押之土地:王公廟段525之18地號(面積526㎡,約159點1坪
)㈡總行審查核准貸放額:1590萬元(88年5月3日核准,平均每㎡
30228元)㈢貸放日期:88年5月10日㈣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88年4月│⑴不動產內容:│93偵3606號偵卷16頁││││書│27日│⒈鑑價方式:一般鑑價法│││││││⒉鑑定價格:2149萬元│││││││⒊設定限額:2316萬元│││││││⒋貸放限額:1930萬元│││││││⑵不動產說明:│││││││⒈使用區分:住宅區│││││││⒉鄰近建物:部分區段新建大樓、部分區段新建公寓│││││││⒊發展現況:更新中│││││││⒋交通狀況:市區│││││││⒌土地取得原因:擬過戶予洪慧雯│││││││⑶營業單位意見:申請總行核准後辦理│││││││⑷總行簽註意見:⒈貸放限額核改為1590萬元│││││││⒉餘照所請辦理│││├──┼──────────┼────┼─────────────────────────┼──────────┼────┤│2│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88年4月│⑴一般鑑價法│93偵3606號偵卷17頁│││││27日│⑵鑑定值:00000000元│││││││⑶放款值:00000000元│││├──┼──────────┼────┼─────────────────────────┼──────────┼────┤│3│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88年4月│⑴88年4月實地調查時價:每坪215000元│93偵3606號偵卷16頁背││││表│27日│⑵一般鑑價法│面││││││⑶備註:經88年4月9日實地查訪,本件擔保品座落於新東│││││││重劃區,規劃○住○區○○○道路,近臨萬坪公園及國│││││││小預定地,且距縣政府、市公所、黃昏市場、新營火車│││││││站、台汽新營站、家樂福、體育公園、國中小學皆不到│││││││10分鐘車程,生活便利,交通便捷,且近該地帶有人口│││││││湧進之趨勢,頻見公寓大樓、透天住宅持續興建,形成│││││││新社區之風貌,頗具增值潛力,依其買賣契約每坪成交│││││││價為240000元,擬以215000元,評估尚屬合理。│││├──┼──────────┼────┼─────────────────────────┼──────────┼────┤│4│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88年4月││審二卷124、125頁│本院函調│││照片│27日││││├──┼──────────┼────┼─────────────────────────┼──────────┼────┤│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88年3月││審二卷126頁│本院函調││││26日││││├──┼──────────┼────┼─────────────────────────┼──────────┼────┤│6│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88年4月│87年7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500元│審二卷127頁│本院函調│││地價證明書│27日││││├──┼──────────┼────┼─────────────────────────┼──────────┼────┤│7│地籍圖│88年4月││審二卷128頁│本院函調││││26日││││├──┼──────────┼────┼─────────────────────────┼──────────┼────┤│8│不動產買賣合約書│88年4月│買賣價款:每坪24萬元│審二卷129頁│本院函調││││27日││││├──┼──────────┼────┼─────────────────────────┼──────────┼────┤│9│授信申請書、授信額度│88年4月││93偵3606號偵卷34頁正││││申請書│28日││面及背面││├──┼──────────┼────┼─────────────────────────┼──────────┼────┤│10│借據│88年5月││94他3677號偵卷77頁│││││10日││││└──┴──────────┴────┴─────────────────────────┴──────────┴────┘㈤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6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0年11月18日清償00000000元,92│審一卷147│││年10月24日清償117204元及293502元│頁│└──────────┴─────────────────────────────┴─────┘
M、金晉德:㈠抵押之土地:王公廟段525之10地號(面積551㎡,約166點67
坪)㈡總行審查核准貸放額:1660萬元(88年5月3日核准,平均每㎡
約為30127元)㈢貸放日期:88年5月10日㈣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申請│88年4月│⑴不動產內容:│93偵3606號偵卷21頁││││書│27日│⒈鑑價方式:一般鑑價法│││││││⒉鑑定價格:2251萬元│││││││⒊設定限額:2400萬元│││││││⒋貸放限額:2000萬元│││││││⑵不動產說明:│││││││⒈使用區分:住宅區│││││││⒉鄰近建物:部分區段新建大樓、部分區段新建公寓│││││││⒊發展現況:更新中│││││││⒋交通狀況:市區│││││││⒌土地取得原因:擬過戶予金晉德│││││││⑶營業單位意見:申請總行核准後辦理│││││││⑷總行簽註意見:⒈貸放限額核改為1660萬元│││││││⒉餘照所請辦理│││├──┼──────────┼────┼─────────────────────────┼──────────┼────┤│2│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88年4月│⑴一般鑑價法│93偵3606號偵卷21頁背│││││27日│⑵鑑定值:00000000元│面││││││⑶放款值:00000000元│││├──┼──────────┼────┼─────────────────────────┼──────────┼────┤│3│不動產擔保物調查表附│88年4月│⑴88年4月實地調查時價:每坪215000元│93偵3606號偵卷22頁││││表│27日│⑵一般鑑價法│││││││⑶備註:經88年4月9日實地查訪,本件擔保品座落於新東│││││││重劃區,規劃○住○區○○○道路,近臨萬坪公園及國│││││││小預定地,且距縣政府、市公所、黃昏市場、新營火車│││││││站、台汽新營站、家樂福、體育公園、國中小學皆不到│││││││10分鐘車程,生活便利,交通便捷,且近該地帶有人口│││││││湧進之趨勢,頻見公寓大樓、透天住宅持續興建,形成│││││││新社區之風貌,頗具增值潛力,依其買賣契約每坪成交│││││││價為240000元,擬以215000元,評估尚屬合理。│││├──┼──────────┼────┼─────────────────────────┼──────────┼────┤│9│授信申請書、授信額度│88年4月││93偵3606號偵卷20頁正││││申請書│28日││面及背面││├──┼──────────┼────┼─────────────────────────┼──────────┼────┤│10│借據│88年5月││94他3677號偵卷101頁│││││10日││││└──┴──────────┴────┴─────────────────────────┴──────────┴────┘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關於前開金晉德之土地
抵押貸款案之擔保物位置圖、擔保物照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地價證明書、地籍圖、不動產買賣合約書等文件,因該案係承受萬通銀行之案,關於該貸款案之卷宗資料目前已查無,以致無法提出(審三卷87頁)㈥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6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1年1月8日清償0000000元,92年│審二卷295│││10月24日清償00000000元並全數清償│頁│└──────────┴─────────────────────────────┴─────┘附表二:金衛民等13人各150萬元信用貸款部分:
A、金衛民:㈠貸放日期:88年4月19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88年4月17日││94他3677號偵卷147、1│││││││48頁││├──┼──────────────┼───────┼─────────────────┼──────────┼────┤│2│借據│88年4月19日││94他3677號偵卷149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4月13日│⑴職業:台南縣紅十字會總幹事│審四卷183頁│本院函調│││││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均尚佳,健康狀況、│││││││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均普通│││├──┼──────────────┼───────┼─────────────────┼──────────┼────┤│4│個人資料表│88年3月30日│⑴職業:台南縣紅十字會總幹事│審四卷184頁│本院函調│││││⑵經濟狀況:優惠存款0000000元│││││││⑶87年度個人收支:薪資578650元、利│││││││息收入531174元│││├──┼──────────────┼───────┼─────────────────┼──────────┼────┤│5│個人戶信用評等表│││審四卷185頁│本院函調│├──┼──────────────┼───────┼─────────────────┼──────────┼────┤│6│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88年3月30日││審四卷186頁│本院函調│││同意書│││││├──┼──────────────┼───────┼─────────────────┼──────────┼────┤│7│本戶記錄│88年4月9日│⑴非拒絕往來戶,最近一年無存款不足│審四卷187頁│本院函調│││││退票紀錄│││││││⑵無逾期、催收、呆帳紀錄│││├──┼──────────────┼───────┼─────────────────┼──────────┼────┤│8│個人借款餘額變動資訊查詢│88年4月9日│無逾期、催收、呆帳資料│審四卷188頁│本院函調│├──┼──────────────┼───────┼─────────────────┼──────────┼────┤│9│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查詢│88年4月9日│⑴六年內無拒絕往來紀錄,非拒絕往來│審四卷189頁│本院函調│││││戶│││││││⑵三年內無退票紀錄│││││││⑶無三年內逾催或五年內呆帳紀錄│││││││⑷無強制停用信用卡紀錄│││├──┼──────────────┼───────┼─────────────────┼──────────┼────┤│10│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新台幣放│88年4月17日││審四卷191頁│本院函調│││利率評定表│││││├──┼──────────────┼───────┼─────────────────┼──────────┼────┤│11│萬通商業銀行授信案件准駁登錄│88年4月19日││審四卷192頁│本院函調│││單、核准資料登錄單│││││├──┼──────────────┼───────┼─────────────────┼──────────┼────┤│12│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審四卷193至195頁│本院函調│││單│││││├──┼──────────────┼───────┼─────────────────┼──────────┼────┤│13│萬通商業銀行存摺餘額查詢單│88年4月13日││審四卷196頁│本院函調│├──┼──────────────┼───────┼─────────────────┼──────────┼────┤│14│萬通商業銀行授信案件收件登錄│88年4月17日││審四卷197頁│本院函調│││單、授信案件申請登錄單│││││└──┴──────────────┴───────┴─────────────────┴──────────┴────┘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5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1年1月8日清償850830元,92年3│審一卷77頁│││月21日清償95752元││└──────────┴─────────────────────────────┴─────┘
B、陳世仁:㈠貸放日期:88年4月22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88年4月22日││94他3677號偵卷145、1│││││││46頁││├──┼──────────────┼───────┼─────────────────┼──────────┼────┤│2│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4月22日│⑴職業:台中東方假酒店經理3年│審四卷312頁│本院函調│││││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退票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健康狀況、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均普通│││├──┼──────────────┼───────┼─────────────────┼──────────┼────┤│3│個人資料表││⑴職業:台中東方假酒店經理3年│審四卷313頁│本院函調│││││⑵88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10│││││││0萬元│││├──┼──────────────┼───────┼─────────────────┼──────────┼────┤│4│個人戶信用評等表│││審四卷315頁│本院函調│├──┼──────────────┼───────┼─────────────────┼──────────┼────┤│5│萬通商業銀行核准明細查詢單、│88年4月28日││審四卷332頁│本院函調│││授信明細查詢單│││││├──┼──────────────┼───────┼─────────────────┼──────────┼────┤│6│萬通商業銀行授信案件收件登錄│88年4月22日││審四卷333頁│本院函調│││單、申請登錄單│││││├──┼──────────────┼───────┼─────────────────┼──────────┼────┤│7│萬通商業銀行授信案件准駁登錄│88年4月22日││審四卷334頁│本院函調│││單、核准資料登錄單│││││├──┼──────────────┼───────┼─────────────────┼──────────┼────┤│8│萬通商業銀行從債務人登錄/解│88年4月22日││審四卷335至336頁│本院函調│││除單、利害關係人多筆資料查詢│││││││單│││││├──┼──────────────┼───────┼─────────────────┼──────────┼────┤│9│萬通商業銀行基本資料登錄/解│88年4月22日││審四卷337頁│本院函調│││除單、全行開戶明細查詢│││││├──┼──────────────┼───────┼─────────────────┼──────────┼────┤│10│信用卡資訊│88年4月22日│持卡人無授信異常、無票據異常紀錄│審四卷338頁│本院函調│├──┼──────────────┼───────┼─────────────────┼──────────┼────┤│11│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票據退票│88年4月22日│⑴六年內無拒絕往來紀錄,非拒絕往來│審四卷340頁│本院函調│││及拒絕往來資訊查詢││戶│││││││⑵三年內無退票紀錄│││││││⑶無三年內逾催或五年內呆帳紀錄│││││││⑷無強制停用信用卡紀錄│││├──┼──────────────┼───────┼─────────────────┼──────────┼────┤│12│本戶記錄、個人借款餘額資訊查│88年4月22日│⑴非拒絕往來戶,最近一年無存款不足│審四卷341至342頁│本院函調│││詢、個人借款餘額變動資訊查詢││退票紀錄│││││││⑵無逾期、催收、呆帳紀錄│││├──┼──────────────┼───────┼─────────────────┼──────────┼────┤│13│授信約定書│88年4月22日││審四卷343至344頁│本院函調│└──┴──────────────┴───────┴─────────────────┴──────────┴────┘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5月至89年2月均按月繳息,92年9月30日清償759641元│審一卷61頁│└──────────┴─────────────────────────────┴─────┘
C、陳意貞:㈠貸放日期:88年4月26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88年4月23日││94他3677號偵卷165、1│││││││66頁││├──┼──────────────┼───────┼─────────────────┼──────────┼────┤│2│借據│88年4月26日││94他3677號偵卷167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4月23日│⑴職業:裕良軒西點麵包老闆│審四卷285頁│本院函調│││││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退票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均普通,健康狀況尚佳│││├──┼──────────────┼───────┼─────────────────┼──────────┼────┤│4│個人資料表│88年4月11日│⑴職業:裕良軒西點麵包老闆│審四卷286頁│本院函調│││││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50│││││││萬元│││├──┼──────────────┼───────┼─────────────────┼──────────┼────┤│5│本戶記錄、個人借款餘額資訊查│88年4月23日│⑴非拒絕往來戶,最近一年無存款不足│審四卷287頁│本院函調│││詢、是否有逾期、催收、呆帳紀││退票紀錄│││││錄、個人借款餘額變動資訊查詢││⑵無逾期、催收、呆帳紀錄│││├──┼──────────────┼───────┼─────────────────┼──────────┼────┤│6│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票據退票│88年4月23日│無退票紀錄,無逾期、催收、呆帳紀錄│審四卷288頁│本院函調│││及拒絕往來資訊查詢│││││├──┼──────────────┼───────┼─────────────────┼──────────┼────┤│7│授信約定書│88年4月23日││審四卷289至290頁│本院函調│├──┼──────────────┼───────┼─────────────────┼──────────┼────┤│8│萬通商業銀行核准明細查詢單、│88年4月28日││審四卷303頁│本院函調│││、授信明細查詢單│││││├──┼──────────────┼───────┼─────────────────┼──────────┼────┤│9│萬通商業銀行基本資料登錄/解│88年4月23日││審四卷306頁│本院函調│││除單、全行開戶明細查詢│││││├──┼──────────────┼───────┼─────────────────┼──────────┼────┤│10│萬通商業銀行授信案件收件、申│88年4月23日││審四卷307至308頁│本院函調│││請登錄單、從債務人資料查詢│││││├──┼──────────────┼───────┼─────────────────┼──────────┼────┤│11│萬通商業銀行授信案件准駁登錄│88年4月23日││審四卷309至310頁│本院函調│││單、核准資料登錄單、從債務人│││││││資料查詢│││││├──┼──────────────┼───────┼─────────────────┼──────────┼────┤│12│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新台幣放│88年4月23日││審四卷311頁│本院函調│││款適用利率評定表│││││└──┴──────────────┴───────┴─────────────────┴──────────┴────┘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5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1年1月8日清償703988元,92年3│審一卷189│││月21日清償157元│頁│└──────────┴─────────────────────────────┴─────┘
D、封錦銘:㈠貸放日期:88年4月19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88年4月17日││94他3677號偵卷177、1│││││││78頁││├──┼──────────────┼───────┼─────────────────┼──────────┼────┤│2│借據│88年4月19日││94他3677號偵卷179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4月18日│⑴職業:金禹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審四卷210頁│本院函調│││││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健康狀況均普通│││├──┼──────────────┼───────┼─────────────────┼──────────┼────┤│4│個人資料表│88年4月11日│⑴職業:金禹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審四卷211頁│本院函調│││││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106133元、租賃或投資收入50萬元│││├──┼──────────────┼───────┼─────────────────┼──────────┼────┤│5│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審四卷212頁│本院函調│││同意書│││││├──┼──────────────┼───────┼─────────────────┼──────────┼────┤│6│本戶記錄│88年4月9日│非拒絕往來戶,最近一年無存款不足│審四卷215頁│本院函調│││││退票紀錄│││├──┼──────────────┼───────┼─────────────────┼──────────┼────┤│7│月平均餘額查詢單、存摺餘額查│88年4月13日││審四卷216頁│本院函調│││詢單│││││├──┼──────────────┼───────┼─────────────────┼──────────┼────┤│8│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新台幣放│88年4月17日││審四卷217至218頁│本院函調│││款利率評定表│││││├──┼──────────────┼───────┼─────────────────┼──────────┼────┤│9│萬通商業銀行授信案件准駁登錄│88年4月19日││審四卷219頁│本院函調│││單、核准資料登錄單│││││├──┼──────────────┼───────┼─────────────────┼──────────┼────┤│10│萬通商業銀行授信案件收件、申│88年4月17日││審四卷221頁│本院函調│││請登錄單│││││├──┼──────────────┼───────┼─────────────────┼──────────┼────┤│11│個人信用評等表│││審四卷223頁│本院函調│├──┼──────────────┼───────┼─────────────────┼──────────┼────┤│12│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審四卷225頁│本院函調│││單│││││└──┴──────────────┴───────┴─────────────────┴──────────┴────┘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5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1年1月8日清償832687元,92年3│審一卷174│││月21日清償162元及429元│至175頁│└──────────┴─────────────────────────────┴─────┘
E、譚賴富妹:㈠貸放日期:88年4月28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88年4月28日││94他3677號偵卷150、1│││││││51頁││├──┼──────────────┼───────┼─────────────────┼──────────┼────┤│2│借據│88年4月28日││94他3677號偵卷152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4月28日│⑴職業:新光人壽業務員5年│審四卷199頁│本院函調│││││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健康狀況均普通│││├──┼──────────────┼───────┼─────────────────┼──────────┼────┤│4│個人資料表│88年4月27日│⑴職業:新光人壽業務員5年│審四卷200頁│本院函調│││││⑵87年度個人收支:收入共計80萬元│││├──┼──────────────┼───────┼─────────────────┼──────────┼────┤│5│個人戶信用評等表│││審四卷201頁│本院函調│├──┼──────────────┼───────┼─────────────────┼──────────┼────┤│6│萬通商業銀行信用資訊查詢申請│88年4月27日││審四卷206頁│本院函調│││單│││││├──┼──────────────┼───────┼─────────────────┼──────────┼────┤│7│本戶紀錄、個人借款餘額及變動│88年4月27日│⑴非拒絕往來戶,最近一年無存款不足│審四卷207頁│本院函調│││資訊││退票紀錄│││││││⑵無逾期、催收、呆帳紀錄│││├──┼──────────────┼───────┼─────────────────┼──────────┼────┤│8│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票據退票│88年4月27日│⑴六年內無拒絕往來紀錄,非拒絕往來│審四卷208至209頁│本院函調│││及拒絕往來資訊查詢、個人綜合││戶│││││信用資訊查詢、信用卡資訊││⑵三年內無退票紀錄│││││││⑶無三年內逾催或五年內呆帳紀錄│││││││⑷無強制停用信用卡紀錄│││└──┴──────────────┴───────┴─────────────────┴──────────┴────┘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5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1年1月8日清償764541元,92年3│審一卷215│││月21日清償248元│至216頁│└──────────┴─────────────────────────────┴─────┘
F、上官慶壽:㈠貸放日期:88年4月19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88年4月17日││94他3677號偵卷153、1│││││││54頁││├──┼──────────────┼───────┼─────────────────┼──────────┼────┤│2│借據│88年4月19日││94他3677號偵卷155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4月13日│⑴職業:公務人員退休│審四卷226頁│本院函調│││││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健康狀況、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均普通│││├──┼──────────────┼───────┼─────────────────┼──────────┼────┤│4│個人資料表│88年4月間│⑴經歷:警長、教員、辦事員│審四卷227頁│本院函調│││││⑵87年度個人收支:薪資324000元│││├──┼──────────────┼───────┼─────────────────┼──────────┼────┤│5│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88年4月間││審四卷228頁│本院函調│││同意書│││││├──┼──────────────┼───────┼─────────────────┼──────────┼────┤│6│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查詢││台銀新營分行利息所得61560元│審四卷229頁│本院函調││││││││├──┼──────────────┼───────┼─────────────────┼──────────┼────┤│7│本戶記錄、個人任職董監事或經│88年4月9日│⑴非拒絕往來戶,最近一年無存款不足│審四卷230頁│本院函調│││理人企業名錄查詢、個人借款餘││退票紀錄│││││額資訊、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⑵無逾期、催收、呆帳紀錄│││├──┼──────────────┼───────┼─────────────────┼──────────┼────┤│8│個人借款餘額變動資訊查詢│88年4月9日│無逾期、催收、呆帳資料│審四卷188頁│本院函調│├──┼──────────────┼───────┼─────────────────┼──────────┼────┤│9│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查詢、│88年4月9日│⑴六年內無拒絕往來紀錄,非拒絕往來│審四卷189頁│本院函調│││個人綜合信用資訊查詢││戶│││││││⑵三年內無退票紀錄│││││││⑶無三年內逾催或五年內呆帳紀錄│││││││⑷無強制停用信用卡紀錄│││└──┴──────────────┴───────┴─────────────────┴──────────┴────┘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5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1年1月8日清償830183元,92年3│審一卷120│││月21日清償429元│至121頁│└──────────┴─────────────────────────────┴─────┘
G、陳志中:㈠貸放日期:88年4月26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88年4月23日││94他3677號偵卷171、1│││││││72頁││├──┼─────────────────┼───────┼─────────────────┼──────────┼────┤│2│借據│88年4月26日││94他3677號偵卷173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4月23日│⑴職業:乾騰國術館整復師10年│審四卷376頁│本院函調│││││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均普通,健康狀況尚佳│││├──┼─────────────────┼───────┼─────────────────┼──────────┼────┤│4│個人資料表││⑴職業:乾騰國術館整復師10年│審四卷377頁│本院函調│││││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50萬元│││├──┼─────────────────┼───────┼─────────────────┼──────────┼────┤│5│個人戶信用評等表│││審四卷378頁│本院函調│├──┼─────────────────┼───────┼─────────────────┼──────────┼────┤│6│萬通商業銀行核准明細查詢單、授信明│88年4月28日││審四卷392頁│本院函調│││細查詢單│││││├──┼─────────────────┼───────┼─────────────────┼──────────┼────┤│7│萬通商業銀行授信案件收件、申請登錄│88年4月23日││審四卷396頁│本院函調│││單│││││├──┼─────────────────┼───────┼─────────────────┼──────────┼────┤│8│利害關係人多筆資料查詢單│88年4月23日││審四卷397頁│本院函調│├──┼─────────────────┼───────┼─────────────────┼──────────┼────┤│9│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新台幣放款適用│88年4月23日││審四卷398頁│本院函調│││利率評定表│││││├──┼─────────────────┼───────┼─────────────────┼──────────┼────┤│10│萬通商業銀行授信案件准駁登錄單、核│88年4月23日││審四卷399頁│本院函調│││准資料登錄單│││││├──┼─────────────────┼───────┼─────────────────┼──────────┼────┤│11│萬通商業銀行從債務人登錄/解除單│88年4月23日││審四卷400頁│本院函調│├──┼─────────────────┼───────┼─────────────────┼──────────┼────┤│12│本戶紀錄、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查││⑴非拒絕往來戶,最近一年無存款不足│審四卷401頁│本院函調│││詢、個人借款餘額資訊查詢、個人綜合│88年4月23日│退票紀錄│││││信用資訊查詢││⑵無逾期、催收、呆帳紀錄│││├──┼─────────────────┼───────┼─────────────────┼──────────┼────┤│13│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票據退票及拒絕│88年4月23日│無逾期、催收、呆帳紀錄│審四卷402頁│本院函調│││往來資訊查詢、個人綜合信用資訊查詢│││││├──┼─────────────────┼───────┼─────────────────┼──────────┼────┤│14│授信約定書│88年4月23日││審四卷403至404頁│本院函調│└──┴─────────────────┴───────┴─────────────────┴──────────┴────┘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5月至89年2月均按月繳息,91年1月8日清償751135元,92年3│審一卷203│││月21日清償157元│至204頁│└──────────┴─────────────────────────────┴─────┘
H、謝麗雯:㈠貸放日期:88年4月19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88年4月17日││94他3677號偵卷156、1│││││││57頁││├──┼─────────────────┼───────┼─────────────────┼──────────┼────┤│2│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4月13日│⑴職業:久芳興業有限公司會計│審四卷242頁│本院函調│││││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健康狀況均普通│││├──┼─────────────────┼───────┼─────────────────┼──────────┼────┤│3│個人資料表││⑴職業:久芳興業有限公司會計│審四卷243頁│本院函調│││││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共35萬元│││├──┼─────────────────┼───────┼─────────────────┼──────────┼────┤│4│個人戶信用評等表│││審四卷244頁│本院函調│├──┼─────────────────┼───────┼─────────────────┼──────────┼────┤│5│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審四卷247頁│本院函調││││││││├──┼─────────────────┼───────┼─────────────────┼──────────┼────┤│6│個人借款餘額變動資訊查詢、個人逾單│88年4月9日│⑴六年內無拒絕往來紀錄,非拒絕往來│審四卷248頁│本院函調│││期催收及呆帳、個人綜合信用資訊查詢││戶│││││││⑵三年內無退票紀錄│││││││⑶無三年內逾催或五年內呆帳紀錄│││││││⑷無強制停用信用卡紀錄│││├──┼─────────────────┼───────┼─────────────────┼──────────┼────┤│7│本戶記錄、利害關係人多筆資料查詢單│88年4月9日│⑴非拒絕往來戶,最近一年無存款不足│審四卷249頁│本院函調│││個人任職董監事或經理人企業名錄查詢││退票紀錄│││││、個人借款餘額資訊查詢、票據退票及││⑵無逾期、催收、呆帳紀錄│││││拒絕往來資訊查詢│││││├──┼─────────────────┼───────┼─────────────────┼──────────┼────┤│8│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審四卷250頁│本院函調│└──┴─────────────────┴───────┴─────────────────┴──────────┴────┘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5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0年11月8日清償0000000元,92年│審一卷135│││3月21日清償429元│至136頁│└──────────┴─────────────────────────────┴─────┘
I、周恒如:㈠貸放日期:88年4月19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88年4月17日││審一卷158、159頁│本院函調││││││││├──┼─────────────────┼───────┼─────────────────┼──────────┼────┤│2│借據│88年4月19日││94他3677號偵卷164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4月13日│⑴職業:台南縣政府單工20年│審四卷259頁│本院函調│││││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健康狀況均尚佳,│││││││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均普通│││├──┼─────────────────┼───────┼─────────────────┼──────────┼────┤│4│個人資料表││⑴職業:台南縣政府單工20年│審四卷260頁│本院函調│││││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25萬元│││├──┼─────────────────┼───────┼─────────────────┼──────────┼────┤│5│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審四卷262頁│本院函調│├──┼─────────────────┼───────┼─────────────────┼──────────┼────┤│6│萬通商業銀行核准明細查詢單、授信明│88年4月28日││審四卷273頁│本院函調│││細查詢單│││││├──┼─────────────────┼───────┼─────────────────┼──────────┼────┤│7│萬通商業銀行授信案件收件、申請登錄│88年4月17日││審四卷274頁│本院函調│││單│││││├──┼─────────────────┼───────┼─────────────────┼──────────┼────┤│8│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新台幣放款適用│88年4月17日││審四卷275頁│本院函調│││利率評定表│││││├──┼─────────────────┼───────┼─────────────────┼──────────┼────┤│9│萬通商業銀行授信案件准駁登錄單、核│88年4月17日││審四卷277頁│本院函調│││准資料登錄單│││││├──┼─────────────────┼───────┼─────────────────┼──────────┼────┤│10│萬通商業銀行基本資料登錄/解除單│88年4月12日││審四卷279頁│本院函調│├──┼─────────────────┼───────┼─────────────────┼──────────┼────┤│11│個人戶信用評等表│││審四卷280頁│本院函調│├──┼─────────────────┼───────┼─────────────────┼──────────┼────┤│12│本戶記錄、是否有逾期、催收、呆帳紀│88年4月9日│⑴非拒絕往來戶,最近一年無存款不足│審四卷282頁│本院函調│││錄、個人任職董監事或經理人企業名錄││退票紀錄│││││查詢││⑵無逾期、催收、呆帳紀錄│││├──┼─────────────────┼───────┼─────────────────┼──────────┼────┤│13│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查詢、個人借││⑴六年內無拒絕往來紀錄,非拒絕往來│審四卷283頁│本院函調│││款餘額資訊查詢、個人綜合信用資訊查│88年4月9日│戶│││││詢││⑵三年內無退票紀錄│││││││⑶無三年內逾催或五年內呆帳紀錄│││││││⑷無強制停用信用卡紀錄│││├──┼─────────────────┼───────┼─────────────────┼──────────┼────┤│14│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審四卷284頁│本院函調│└──┴─────────────────┴───────┴─────────────────┴──────────┴────┘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5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0年11月8日清償0000000元,92年│審一卷160│││3月21日清償429元│至161頁│└──────────┴─────────────────────────────┴─────┘
J、程蔚:㈠貸放日期:88年4月19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88年4月17日││94他3677號偵卷161、1│││││││63頁││├──┼─────────────────┼───────┼─────────────────┼──────────┼────┤│2│借據│88年4月19日││94他3677號偵卷164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4月13日│⑴職業:公務人員退休│審四卷345頁│本院函調│││││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健康狀況均普通│││├──┼─────────────────┼───────┼─────────────────┼──────────┼────┤│4│個人資料表││⑴職業:公務人員退休│審四卷346頁│本院函調│││││⑵經濟狀況:台銀優惠存款100萬元│││││││⑶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及│││││││利息收入共422040元│││├──┼─────────────────┼───────┼─────────────────┼──────────┼────┤│5│個人戶信用評等表│││審四卷348頁│本院函調│├──┼─────────────────┼───────┼─────────────────┼──────────┼────┤│6│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審四卷350頁│本院函調│├──┼─────────────────┼───────┼─────────────────┼──────────┼────┤│7│本戶記錄、個人借款餘額資訊查詢、個│88年4月9日│⑴非拒絕往來戶,最近一年無存款不足│審四卷360頁│本院函調│││人人借款餘額變動資訊查詢││退票紀錄│││││││⑵無逾期、催收、呆帳紀錄│││├──┼─────────────────┼───────┼─────────────────┼──────────┼────┤│8│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票據退票及拒絕│88年4月9日│⑴六年內無拒絕往來紀錄,非拒絕往來│審四卷361頁│本院函調│││往來資訊查詢、個人綜合信用資訊查詢││戶│││││││⑵三年內無退票紀錄│││││││⑶無三年內逾催或五年內呆帳紀錄│││││││⑷無強制停用信用卡紀錄│││├──┼─────────────────┼───────┼─────────────────┼──────────┼────┤│9│萬通商業銀行核准明細查詢單、授信明│88年4月28日││審四卷367頁│本院函調│││細查詢單│││││├──┼─────────────────┼───────┼─────────────────┼──────────┼────┤│10│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新台幣放款適用│││審四卷371頁│本院函調│││利率評定表│││││├──┼─────────────────┼───────┼─────────────────┼──────────┼────┤│11│萬通商業銀行授信案件准駁登錄單、核│88年4月19日││審四卷373頁│本院函調│││准資料登錄單│││││├──┼─────────────────┼───────┼─────────────────┼──────────┼────┤│12│萬通萬通商業銀行授信案件收件、申請│88年4月17日││審四卷374頁│本院函調│││登錄單│││││├──┼─────────────────┼───────┼─────────────────┼──────────┼────┤│13│萬通商業銀行基本資料登信用資訊查詢│88年4月12日││審四卷401頁│本院函調│││錄/解除單、全行開戶明細查詢│││││└──┴─────────────────┴───────┴─────────────────┴──────────┴────┘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5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0年11月8日清償0000000元,92年│審一卷105│││3月21日清償429元│至106頁│└──────────┴─────────────────────────────┴─────┘
K、陳秋如:㈠貸放日期:88年4月19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88年4月17日││94他3677號偵卷174、1│││││││75頁││├──┼─────────────────┼───────┼─────────────────┼──────────┼────┤│2│借據│88年4月19日││94他3677號偵卷176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4月13日│⑴職業:芸芳美容美髮補習班主任│審四卷234頁│本院函調│││││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健康狀況均普通│││├──┼─────────────────┼───────┼─────────────────┼──────────┼────┤│4│個人資料表││⑴職業:芸芳美容美髮補習班主任│審四卷235頁│本院函調│││││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共60萬元│││├──┼─────────────────┼───────┼─────────────────┼──────────┼────┤│5│個人戶信用評等表│││審四卷236頁│本院函調│├──┼─────────────────┼───────┼─────────────────┼──────────┼────┤│6│本戶記錄、個人借款餘額資訊查詢、個│88年4月9日│⑴非拒絕往來戶,最近一年無存款不足│審四卷239頁│本院函調│││人借款餘額變動資訊查詢││退票紀錄│││││││⑵無逾期、催收、呆帳紀錄│││├──┼─────────────────┼───────┼─────────────────┼──────────┼────┤│7│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票據退票及拒絕│88年4月9日│⑴六年內無拒絕往來紀錄,非拒絕往來│審四卷240頁│本院函調│││往來資訊查詢、個人綜合信用資訊查詢││戶│││││││⑵三年內無退票紀錄│││││││⑶無三年內逾催或五年內呆帳紀錄│││││││⑷無強制停用信用卡紀錄│││├──┼─────────────────┼───────┼─────────────────┼──────────┼────┤│8│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審四卷241頁│本院函調│└──┴─────────────────┴───────┴─────────────────┴──────────┴────┘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5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0年11月8日清償0000000元,92年│審一卷91至│││3月21日清償2552元│92頁│└──────────┴─────────────────────────────┴─────┘
L、洪慧雯:㈠貸放日期:88年4月19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88年4月17日││94他3677號偵卷158、1│││││││69頁││├──┼─────────────────┼───────┼─────────────────┼──────────┼────┤│2│借據│88年4月19日││94他3677號偵卷160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4月13日│⑴職業:台南縣紅十字會幹事│審四卷251頁│本院函調│││││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健康狀況均普通│││├──┼─────────────────┼───────┼─────────────────┼──────────┼────┤│4│個人資料表│88年4月7日│⑴職業:台南縣紅十字會幹事│審四卷252頁│本院函調│││││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216000元│││├──┼─────────────────┼───────┼─────────────────┼──────────┼────┤│5│個人戶信用評等表│││審四卷253頁│本院函調│├──┼─────────────────┼───────┼─────────────────┼──────────┼────┤│6│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審四卷254頁│本院函調│├──┼─────────────────┼───────┼─────────────────┼──────────┼────┤│7│本戶記錄、個人任職董監事或經理人企│88年4月9日│⑴非拒絕往來戶,最近一年無存款不足│審四卷255頁│本院函調│││業名錄、個人借款餘額資訊查詢、個人││退票紀錄│││││借款餘額變動資訊查詢││⑵無逾期、催收、呆帳紀錄│││├──┼─────────────────┼───────┼─────────────────┼──────────┼────┤│8│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票據退票及拒絕│88年4月9日│⑴六年內無拒絕往來紀錄,非拒絕往來│審四卷256頁│本院函調│││往來資訊查詢、個人綜合信用資訊查詢││戶│││││││⑵三年內無退票紀錄│││││││⑶無三年內逾催或五年內呆帳紀錄│││││││⑷無強制停用信用卡紀錄│││├──┼─────────────────┼───────┼─────────────────┼──────────┼────┤│9│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同意書│88年4月7日││審四卷257頁│本院函調│└──┴─────────────────┴───────┴─────────────────┴──────────┴────┘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5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0年11月8日清償0000000元,92年│審一卷91至│││3月21日清償429元│92頁│└──────────┴─────────────────────────────┴─────┘
M、金晉德:㈠貸放日期:88年4月19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88年4月17日││94他3677號偵卷168、1│││││││69頁││├──┼─────────────────┼───────┼─────────────────┼──────────┼────┤│2│借據│88年4月19日││94他3677號偵卷170頁││└──┴─────────────────┴───────┴─────────────────┴──────────┴────┘㈢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關於前開金晉德之信用
貸款案,因該案係原萬通銀行於合併前所貸放之案,該貸款案之卷宗資料目前已查無,以致無法提出(審四卷1頁)㈣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5月至89年1月均按月繳息,91年1月8日清償856847元,92年3│審二卷296│││月21日清償12328元,92年10月24日清償963326元並全數清償│至297頁│└──────────┴─────────────────────────────┴─────┘附表三:曾鴻章145萬元信用貸款部分㈠貸放日期:88年7月30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88年7月30日││91訴字1132號審卷第一│││││││卷60、61頁││├──┼──────────────┼───────┼─────────────────┼──────────┼────┤│2│授信約定書│88年7月30日││93偵3603號偵卷155至│││││││156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7月30日│⑴職業: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91訴字1132號審卷第一││││││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卷63頁││││││、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健康狀況、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均普通│││├──┼──────────────┼───────┼─────────────────┼──────────┼────┤│4│個人資料表││⑴職業: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91訴字1132號審卷第一││││││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卷62頁││││││100萬元│││├──┼──────────────┼───────┼─────────────────┼──────────┼────┤│5│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新台幣放│88年7月30日││93偵3603號偵卷159頁││││款適用利率評定表│││││├──┼──────────────┼───────┼─────────────────┼──────────┼────┤│6│個人戶信用評等表│││93偵3603號偵卷160頁││├──┼──────────────┼───────┼─────────────────┼──────────┼────┤│7│曾鴻章國民身分證影本│││93偵3603號偵卷161頁│││││││││├──┼──────────────┼───────┼─────────────────┼──────────┼────┤│8│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88年7月31日││審一卷239頁│本院函調│├──┼──────────────┼───────┼─────────────────┼──────────┼────┤│9│萬通商業銀行轉帳收入傳票、放│88年7月30日││審一卷240頁│本院函調│││款貸放登錄單代支出傳票│││││└──┴──────────────┴───────┴─────────────────┴──────────┴────┘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8月4日全數清償完畢│審二卷345││││頁│└──────────┴─────────────────────────────┴─────┘附表四:子○○等6人各150萬元信用貸款部分:
A、曾鴻章:㈠貸放日期:88年11月18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88年11月18日││93偵3606號偵卷152頁│││││││││├──┼──────────────┼───────┼─────────────────┼──────────┼──────────┤│2│借據│88年11月18日│連帶保證人:戊○○、甲○○│93偵3606號偵卷157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7月30日│⑴職業: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93偵3606號偵卷158頁│延用附表三編號3所示│││││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之徵信報告│││││、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健康狀況、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均普通│││├──┼──────────────┼───────┼─────────────────┼──────────┼──────────┤│4│曾鴻章之個人資料表│88年7月30日│⑴職業: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93偵3606號偵卷153頁│延用附表三編號4所示│││││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10││之個人資料表│││││0萬元│││├──┼──────────────┼───────┼─────────────────┼──────────┼──────────┤│5│戊○○之個人資料表│88年11月18日│⑴職業:台紙外包商14年│93偵3606號偵卷154頁│延用附表三編號4所示│││││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48││之個人資料表│││││萬元、利息收入3萬元│││├──┼──────────────┼───────┼─────────────────┼──────────┼──────────┤│6│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新台幣放│88年7月30日││93偵3603號偵卷159頁│延用附表三編號5所示│││款適用利率評定表││││之適用利率評定表│├──┼──────────────┼───────┼─────────────────┼──────────┼──────────┤│7│個人戶信用評等表│││93偵3603號偵卷160頁│延用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信用評定表│├──┼──────────────┼───────┼─────────────────┼──────────┼──────────┤│8│曾鴻章國民身分證影本│││93偵3603號偵卷161頁│與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相同│└──┴──────────────┴───────┴─────────────────┴──────────┴──────────┘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12月20日繳息11712元,89年1月14日繳息10151元│審一卷220││││頁│└──────────┴─────────────────────────────┴─────┘
B、子○○:㈠貸放日期:88年11月18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88年11月18日││93偵3606號偵卷162頁│││││││││├──┼──────────────┼───────┼─────────────────┼──────────┼──────────┤│2│借據│88年11月18日│連帶保證人:曾鴻章、甲○○│93偵3606號偵卷167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11月18日│⑴職業:新營市大安宮廟祝│93偵3606號偵卷168頁││││││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健康狀況、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均普通│││├──┼──────────────┼───────┼─────────────────┼──────────┼──────────┤│4│子○○之個人資料表│88年11月18日│⑴職業:新營市大安宮廟祝│93偵3606號偵卷163頁││││││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36│││││││萬元│││├──┼──────────────┼───────┼─────────────────┼──────────┼──────────┤│5│甲○○之個人資料表│88年11月18日│⑴職業:世霖證券新營分公司營業員│93偵3606號偵卷164頁││││││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90│││││││萬元│││├──┼──────────────┼───────┼─────────────────┼──────────┼──────────┤│6│個人戶信用評等表│││93偵3603號偵卷169頁││├──┼──────────────┼───────┼─────────────────┼──────────┼──────────┤│7│子○○國民身分證影本│││93偵3603號偵卷170頁││├──┼──────────────┼───────┼─────────────────┼──────────┼──────────┤│8│授信約定書│88年11月18日││93偵3603號偵卷165至│││││││166頁││└──┴──────────────┴───────┴─────────────────┴──────────┴──────────┘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12月20日繳息11712元,89年1月14日繳息10151元│審一卷236││││頁│└──────────┴─────────────────────────────┴─────┘
C、丑○○:㈠貸放日期:88年11月18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88年11月18日││93偵3606號偵卷171頁│││││││││├──┼──────────────┼───────┼─────────────────┼──────────┼──────────┤│2│借據│88年11月18日│連帶保證人:曾鴻章、甲○○│93偵3606號偵卷177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11月18日│⑴職業:民進黨台南縣黨部執行委員│93偵3606號偵卷178頁││││││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健康狀況、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均普通│││├──┼──────────────┼───────┼─────────────────┼──────────┼──────────┤│4│丑○○之個人資料表│88年11月18日│⑴職業:民進黨台南縣黨部執行委員│93偵3606號偵卷172頁││││││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50│││││││萬元│││├──┼──────────────┼───────┼─────────────────┼──────────┼──────────┤│5│甲○○之個人資料表│88年11月18日│⑴職業:世霖證券新營分公司營業員│93偵3606號偵卷174頁││││││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90│││││││萬元│││├──┼──────────────┼───────┼─────────────────┼──────────┼──────────┤│6│曾鴻章之個人資料表││⑴職業: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93偵3606號偵卷173頁││││││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10│││││││0萬元│││├──┼──────────────┼───────┼─────────────────┼──────────┼──────────┤│7│個人戶信用評等表│││93偵3603號偵卷179頁││├──┼──────────────┼───────┼─────────────────┼──────────┼──────────┤│8│子○○國民身分證影本│││93偵3603號偵卷180頁││├──┼──────────────┼───────┼─────────────────┼──────────┼──────────┤│9│授信約定書│88年11月18日││93偵3603號偵卷175至│││││││176頁││└──┴──────────────┴───────┴─────────────────┴──────────┴──────────┘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12月20日繳息11712元,89年1月14日繳息10151元,91年9月19│審一卷245│││日清償22117元│頁│└──────────┴─────────────────────────────┴─────┘
D、戊○○:㈠貸放日期:88年11月18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88年11月18日││93偵3606號偵卷181頁│││││││││├──┼──────────────┼───────┼─────────────────┼──────────┼──────────┤│2│借據│88年11月18日│連帶保證人:曾鴻章、甲○○│93偵3606號偵卷185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11月18日│⑴職業:台紙外包商│93偵3606號偵卷186頁││││││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健康狀況、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均普通│││├──┼──────────────┼───────┼─────────────────┼──────────┼──────────┤│4│戊○○之個人資料表│88年11月18日│⑴職業:台紙外包商14年│93偵3606號偵卷181頁││││││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48│││││││萬元、利息收入3萬元│││├──┼──────────────┼───────┼─────────────────┼──────────┼──────────┤│5│甲○○之個人資料表│88年11月18日│⑴職業:世霖證券新營分公司營業員│93偵3606號偵卷182頁││││││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90│││││││萬元│││├──┼──────────────┼───────┼─────────────────┼──────────┼──────────┤│6│曾鴻章之個人資料表││⑴職業: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93偵3606號偵卷183頁││││││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10│││││││0萬元│││├──┼──────────────┼───────┼─────────────────┼──────────┼──────────┤│7│個人戶信用評等表│││93偵3603號偵卷187頁││├──┼──────────────┼───────┼─────────────────┼──────────┼──────────┤│8│戊○○國民身分證影本│││93偵3603號偵卷188頁││├──┼──────────────┼───────┼─────────────────┼──────────┼──────────┤│9│授信約定書│88年11月18日││93偵3603號偵卷184至│││││││185頁││└──┴──────────────┴───────┴─────────────────┴──────────┴──────────┘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12月20日繳息11712元,89年1月14日繳息10151元│審一卷231││││頁│└──────────┴─────────────────────────────┴─────┘
E、辛○○:㈠貸放日期:88年11月18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88年11月18日││93偵3606號偵卷189頁││├──┼──────────────┼───────┼─────────────────┼──────────┼──────────┤│2│借據│88年11月18日│連帶保證人:曾鴻章、甲○○│93偵3606號偵卷193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11月18日│⑴職業:煒承精密有限公司副理│93偵3606號偵卷194頁││││││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健康狀況、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均普通│││├──┼──────────────┼───────┼─────────────────┼──────────┼──────────┤│4│辛○○之個人資料表│88年11月18日│⑴職業:煒承精密有限公司副理│93偵3606號偵卷190頁││││││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56│││││││萬元、租賃及投資收入10萬元、利息│││││││收入5萬元│││├──┼──────────────┼───────┼─────────────────┼──────────┼──────────┤│5│個人戶信用評等表│││93偵3603號偵卷195頁││├──┼──────────────┼───────┼─────────────────┼──────────┼──────────┤│6│辛○○國民身分證影本│││93偵3603號偵卷196頁││├──┼──────────────┼───────┼─────────────────┼──────────┼──────────┤│7│授信約定書│88年11月18日││93偵3603號偵卷191至│││││││192頁││└──┴──────────────┴───────┴─────────────────┴──────────┴──────────┘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12月20日繳息11712元,89年1月14日繳息10151元,94年12月│審一卷239│││12日清償23327元│頁│└──────────┴─────────────────────────────┴─────┘
G、甲○○:㈠貸放日期:88年11月18日㈡貸款相關文件:
┌──┬──────────────┬───────┬─────────────────┬──────────┬──────────┐│編號│文件名稱│製作或查詢日期│主要內容│出處│備註│├──┼──────────────┼───────┼─────────────────┼──────────┼──────────┤│1│授信額度申請書│88年11月18日││93偵3606號偵卷197頁│││││││││├──┼──────────────┼───────┼─────────────────┼──────────┼──────────┤│2│借據│88年11月18日│連帶保證人:曾鴻章、戊○○│93偵3606號偵卷202頁││├──┼──────────────┼───────┼─────────────────┼──────────┼──────────┤│3│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徵信報告│88年11月18日│⑴職業:世霖證券營業員│93偵3606號偵卷203頁││││││⑵依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清償逾期紀錄│││││││、無票信不良紀錄│││││││⑶品德、家庭生活、健康狀況、社會風│││││││評、經濟狀況均普通│││├──┼──────────────┼───────┼─────────────────┼──────────┼──────────┤│4│戊○○之個人資料表│88年11月18日│⑴職業:台紙外包商14年│93偵3606號偵卷181頁││││││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48│││││││萬元、利息收入3萬元│││├──┼──────────────┼───────┼─────────────────┼──────────┼──────────┤│5│甲○○之個人資料表│88年11月18日│⑴職業:世霖證券新營分公司營業員│審一卷225頁││││││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90│││││││萬元│││├──┼──────────────┼───────┼─────────────────┼──────────┼──────────┤│6│曾鴻章之個人資料表││⑴職業: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93偵3606號偵卷199頁││││││⑵87年度個人收支:勞務或事業收入10│││││││0萬元│││├──┼──────────────┼───────┼─────────────────┼──────────┼──────────┤│7│個人戶信用評等表│││93偵3603號偵卷204頁││├──┼──────────────┼───────┼─────────────────┼──────────┼──────────┤│8│甲○○國民身分證影本│││93偵3603號偵卷205頁││├──┼──────────────┼───────┼─────────────────┼──────────┼──────────┤│9│授信約定書│88年11月18日││93偵3603號偵卷200至│││││││201頁││└──┴──────────────┴───────┴─────────────────┴──────────┴──────────┘㈢清償情形:
┌──────────┬─────────────────────────────┬─────┐│明細文件│清償內容│文件出處│││││├──────────┼─────────────────────────────┼─────┤│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8年12月20日繳息11712元,89年1月14日繳息10151元,93年6月29│審一卷226│││日清償8394元,94年12月21日清償25元│頁│└──────────┴─────────────────────────────┴─────┘附表五:
┌───┬──────────────────────────────┬──────────────────┐│編號│文件名稱│出處│├───┼──────────────────────────────┼──────────────────┤│1│附表一之㈣、附表二之㈡、附表三之㈡所示文件│如附表一之㈣、附表二㈡、附表三之㈡出││││處欄所示│├───┼──────────────────────────────┼──────────────────┤│2│萬通銀行85年5月編印之業務處理細則授信編│93偵3606號偵卷104至105頁│├───┼──────────────────────────────┼──────────────────┤│3│本院民事執行處90年9月13日90南院鵬執當字第8579號通知│93偵3606號偵卷231至237頁│││││├───┼──────────────────────────────┼──────────────────┤│4│本院92年5月1速字第25836號拍賣公告│91訴1132號案第二卷74至79頁│├───┼──────────────────────────────┼──────────────────┤│5│萬通銀行第4屆第62次常務董事會議事錄│93偵3606號偵卷224至231頁│├───┼──────────────────────────────┼──────────────────┤│6│中國信託銀行製作之關於起訴書所指土地抵押貸款及信用貸款│94他3677號偵卷32至33頁│││之貸放金額、最後一次繳息日及餘額表││├───┼──────────────────────────────┼──────────────────┤│7│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回函及附件:│⑴審一卷41至245頁│││⑴0000000號函及附件│⑵審一卷312至356頁│││⑵96年3月2日函及附件│⑶審二卷50至188頁│││⑶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及附件│⑷審二卷255頁│││⑷97年2月22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502571號函│⑸審二卷283頁│││⑸97年3月20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503605號函│⑹審二卷287至398頁│││⑹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及附件│⑺審三卷21、22、27至75頁│││⑺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及附件│⑻審三卷87至89頁│││⑻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及附件│⑼審四卷1至404頁│││⑼0000000號刑事陳報狀及附件││├───┼──────────────────────────────┼──────────────────┤│8│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97年2月25日徵(業)字第000000000│審二卷246、247頁,附件外放│││4號函及附件││├───┼──────────────────────────────┼──────────────────┤│9│台灣票據交換所97年3月12日台票總字第0970001505號函及附件│審二卷259至262頁│├───┼──────────────────────────────┼──────────────────┤│10│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91年12月25日所登字第0910008236號函附│91訴1132號案第一卷67至117頁│││之新營市○○○段525之3、同段525之5至525之18地號共1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11│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92年5月9日所登字第0920002736號函附之│外放│││上開15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之申請資料││├───┼──────────────────────────────┼──────────────────┤│12│彰化銀行信義分行AK0000000號支票影本│91訴1132號案第一卷1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