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二號
上訴人乙○○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叁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除已繳第二審肆仟捌佰元外,其餘壹萬柒仟零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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