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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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О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錦鍾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易││臺│0│臺││││││號││造│期科│8│中│偵3│中│易7│1│同│上│33│執5││文│徒執││地│4│地│1│││││8││書│刑行││檢│8│院│2│││││4│││三完│││1││3│││││2│││月畢││││││││││││││││││││││││├──┼──┼────┼─┼────┼─┼───┼────┼─┼───┼────┼────┤│妨│有││臺│偵2│臺│上7│8││││執1號││害│期未││中│3│中│訴3││同│上│91│3││自│徒執││地│5│高│7│││││6││由│刑行││檢│4│分││││││8│││六│││2│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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