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楊幼朱
相 對 人 黃明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無
收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高雄市三民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
明,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100、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可見聲請人確
無工作及收入,名下亦無其他財產,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鄒秀珍